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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公司生命的尽头: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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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称为人类发明的最伟大的经济组织,一种唯有家庭可以相提并论的人类组织。一旦公司出现僵局,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管理陷入困境,僵局中的公司就如同围城一般,股东深陷其中难以解脱,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只能望而兴叹,其危害不言而喻。此时,公司解散成了股东不得已的选择,由于解散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如何予以妥善处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01 基本概念:公司解散与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各种原因而不再继续营业,进而处理未完结的公司事务并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而解散,除豁免清算的情形外,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公司终止。

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本文主要讨论司法解散,亦即公司解散之诉。其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02 诉讼要点

前提要件:(1)原告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权的10%;(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4)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被请求解散的公司

第三人:被请求解散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主动申请加入诉讼的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如有)

管辖法院:(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3)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案件根据法〔2017〕359号规定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因此如果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解散案件,还需与当地法院沟通确认管辖法院;(4)对于公司解散案件,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即使在股东协议或章程中约定了仲裁管辖,亦属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不得同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组织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可以提起清算之诉,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03 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21日,甲与乙作为出资人成立A公司,其中由甲占股31%,乙占股69%,并担任法定代表人。A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均由乙全权负责。自2019年始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并开除所有员工,同时还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处理公司经营异常、税费等问题,均未得到回应与处理

2021年,甲以A公司为被告,股东乙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A公司。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解散A公司?

法院裁判

公司解散之诉,应审查公司在股权治理结构方面是否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能否得到解决。本案中,原告系持有31%的股东,有权提起本案解散之诉。

公司经营期间,甲曾向乙提出解决公司经营异常、税费等问题并要求转让公司股权,均未得到回应与处理,甲已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可证实两位股东之间矛盾激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陷入僵局;从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A公司自成立至今处于亏损状态,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达到173250元,已经造成甲的经济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因两位股东已经失去继续合作的基础,甲作为股东无法正常行使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权利,公司继续存续将会持续损害甲的利益,造成甲投资A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另外,甲已经提出了转让其公司股份的请求,但转让亦没有成功,目前股东间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故甲要求解散A公司的条件已经成就。

04 结语

股东发生矛盾诉诸法院时,公司被强制解散是最严厉的补救措施,它可以使股东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打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僵局,但应慎重把握。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将损害股东权益,不仅要经营管理自身分析,亦要着重考虑股东是否按照法律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途径去解决,从而保障公司的人合性。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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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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