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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自然资源部门在涉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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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并不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基于法定职责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只起到证据的作用,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 键 词: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 鉴定意见 不可诉 

类     别: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2021)京01行初389号

2021年5月23日,自然资源部收到锦源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为某省自然资源厅,复议请求为:1.撤销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2021002号认定书。2.确认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2021002号认定书违法。同年5月27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复议〔2021〕459号(补)《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锦源公司其行政复议申请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原告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2021002号认定书。并于同日向锦源公司邮寄上述《行政复议通知书》。同年6月6日,自然资源部收到原告邮寄的补正材料。同年6月8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向锦源公司邮寄送达,锦源公司于同年6月11日签收。

另查,2020年9月14日,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因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其移送的锦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对锦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破坏价值送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价值认定的函》。同年9月18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关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的申请》。某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002号认定书,认定结论为:经某省自然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技术鉴定环节合规,锦源公司非法采矿行为属实,认定委员会对上述认定意见予以认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锦源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4936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贰佰肆拾陆万捌仟元整(¥2468000元)。

2021年6月24日,锦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中,原告针对2021002号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但在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均可确认,该认定书已经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故本案中所作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接受审查。原告对上述认定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故原告对2021002号认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已不具有予以受理的职责,该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未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的权利。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锦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评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涉矿案件中,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不是基于法定职责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必须在庭审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对人民法院没有绝对的羁束力,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亦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上述规定表明,对处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作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从认定案件事实到适用相关法律,均具有全面且排他的权力。

本案中,虽然2021002号认定书系相关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锦源公司如果对2021002号认定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非无救济途径予以主张,其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实务要点

(一)不能单独对涉矿案件中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05年2月22日,〔2004〕行他字第16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审查,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因此,当事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鉴定行为,一般属于观念通知。行政机关依据或者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就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作的鉴定行为,该鉴定行为本身没有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起到一种阐释事件发生经过、认定行为、物质或者事务性质、质量、物理、化学状态、责任程度等作用,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认定和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属于广义上的证据。该鉴定行为无非是将鉴定结论分别发送有关机关或者当事人,并未发生法律效果,原则上属于观念通知。这类鉴定行为包括技能鉴定、伤情鉴定、考试结果、评审结论等,仅属于对客观事实的说明,属于观念通知,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1页。]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以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主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资质、不符合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缺少签名盖章等情况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具体到涉矿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委托主体不合法,鉴定意见应当由侦查机关委托作出,而不是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作出;破坏性采矿、非法采矿现场的长度、高度的测量,未经过被告人现场确认的,无法准确反映现场矿石量;案发时间与鉴定时间相隔过久,案发现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测定的面积和矿产资源量不能反映被告人采矿对现场造成破坏的真实情况;对现场查获的矿产品未全部称重,仅随机抽取称量的,依据该重量作出的价格认定不能被采信,等等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05年2月22日,〔2004〕行他字第1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冀法行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审查,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因此,当事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首发:微信公众号“发现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罗克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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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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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矿产资源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以专业的理论功底、严谨的思维方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专业职务:成都市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矿产资源法律服务、公司治理与诉讼、股权投资与重大资产并购

  执业理念:做一个有简约、极致、有灵魂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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