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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关键在于被特许人是否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否统一经营模式,是否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三十九:
李袁燕诉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案
(2011)鲁民三终字第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加盟合同》约定,李袁燕加盟亿家乐公司,使用亿家乐品牌名称作为加盟公司经营字号,并向亿家乐公司缴纳加盟费用。该合同内容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特征,本案《加盟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最高法公布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三:
“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关于涉案三份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涉案三份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认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中批复:“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
河北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九:
张磊与吴书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5)冀民三终字第69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中指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本案中加盟协议的甲方为石家庄市裕华区大晋良品丝巾围饰商行,乙方为吴书立,协议由张磊、吴书立签字,加盖石家庄市裕华区大晋良品丝巾围饰商行的印章。由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大晋良品丝巾围饰商行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该条款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可能被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硬性条件。如若不满足可能被法院认定特许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基础条件,从而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淮安中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2019年6月15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使用“茶未里”餐饮品牌。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持有的“茶未里”品牌注册未满一年,经营同一品牌和业务的店铺亦未满一年,也未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牌特许经营资质,原告遂要求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被告退还原告相关授权费、运营服务费。
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三十九:
曹彬诉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此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本案的被告乾豪公司,作为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在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不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缔约的过错。且原告曹彬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合作担保金、装修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已利用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实际进行经营,不再适用“冷静期”
2016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九:
张维山诉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张维山主张以冷静期为由解除合同时,其与创邦餐饮公司签订的1年期合同已经履行了6个月,其也已利用掌握的创邦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实际进行了4个月的经营,如果再赋予其冷静期抗辩,将不合理地损害创邦餐饮公司的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准确把握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内涵的典型案件。由于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是单方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尤其应当重点考察被特许人是否实质性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本案的裁判,对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被特许人可主张“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的约定无效,但如构成单方违约仍将承担不利后果
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项某诉玛蜜黛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评议
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特许加盟合同文本一般由特许方提供,实践中常会设定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格式条款,该约定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被特许人可主张其无效。
但合同解除时,特许经营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如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时,对市场缺乏必要调研,对经营风险和成本回收周期预估不足,一旦经营状况未如预期,即有试图退出特许经营关系止损的动机。即便因特许经营关系具人合性特征,一般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在特许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被特许方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特许人开展不正当经营行为,被特许人可主张停止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三十九:
李袁燕诉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案
(2011)鲁民三终字第233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李袁燕加盟亿家乐公司经营高新鑫苑国际加盟公司,该加盟公司经营地址明确,由此可以确定,李袁燕加盟亿家乐公司是以高新鑫苑国际没有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业务经营者为前提的。因此,虽然《加盟合同》对亿家乐公司的经营活动未作限制性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亿家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李袁燕加盟亿家乐公司的合理预期,也即亿家乐公司此后的经营行为不应威胁或影响到李袁燕投资加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亿家乐公司作为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特定经营区域内开展自营业务,侵占了被特许人的经营空间,违反了诚实信用合同义务。本案中,亿家乐公司在李袁燕加盟公司同一小区经营直营分公司,二店相距仅200米左右,属在李袁燕加盟公司的特定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亿家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影响了李袁燕加盟公司的正常经营,违反了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亿家乐公司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审法院根据李袁燕诉请的真意,判令亿家乐公司停止经营其直营分公司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务之家”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执业律师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先后服务于河钢集团、中铁十四局、东亚新华等大型企业
曾同时负责12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物业的合同审核、诉讼案件处理
参与搭建企业合同、案件、法律事务管理流程
擅长领域: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建设工程等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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