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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年休假中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免费 仇少明 时长/课时:12分钟/0.2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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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表现,企业应当在保证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这不仅是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要求,也是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而提高企业效益的要求。

但问题的关键是,究竟何种条件下劳动者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呢?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01-01)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09-18)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人力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04-15)第一条: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怎样理解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呢?是必须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吗?12个月内每个制度工作日都必须在岗、不能请假?

实务分析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很多不明真相的劳动者也误以为这种做法合法,于是跳槽到新单位后又任劳任怨连续干上一年才敢跟老板提出年休假的要求。这里笔者将带领读者破除误区,正确理解“连续工作满12个月”。

首先,将这句话拆分来看,即需同时满足“连续”和“满12个月”两个条件。前者是状态上的要求,要与“累计工作”作区分,累计是指所有工作时间相加、不论是否有中断,而连续是指不中断的状态;后者是工作时间上的要求,不要求正好是从某年的1月份到12月份,只要是12个自然月即可。因此,将上面两个要求相结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下情形之一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里的“工作”是指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即保持劳动关系,不是指实际提供劳动,故医疗期也应包含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内);

2、在不同单位工作,但各段工作经历之间有连续的且连续计算满12月。此种情况下员工应提供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辞职证明、社保缴费记录、档案材料等证明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连续性。

注意,不要求与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存在连续关系。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即使刚进入新用人单位,也可即日享受带薪年休假。当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只能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关于“连续”的认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规定中,“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可见,是否“连续”是以保持劳动关系为标准的。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上一份工作是否办理失业手续、社保缴费记录是否连续;二、两份工作经历的间隔时间应合理,以一个月为宜;三、对“连续”做严格的文意解释,指不中断地工作。

认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不得存在任何间断吗?劳动者中断多长时间算不连续?对此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个别地方对此有规定。

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可见,重庆市规定中断不超过1个月就算连续的。

深圳地区对此问题有更严格的理解,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不能间断,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一百〇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关于是否要求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一方面,按照文义解释,“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中没有提到须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我们不应当作此缩小解释。另一方面,从带薪年假的立法目的出发,实行带薪年假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补偿劳动者为社会付出的劳动,工作时间越长、为社会做的贡献越多,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也就越长,这说明了年假的基础是劳动者为整个社会工作的时长而非为现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长。因此,要求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的观点是错误的。

下面再通过3个小例子来说明。员工甲于2015年3月2日入职A公司,在以下何种情形下,其有权于2015年当年在A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

1、甲之前仅在A公司有过工作经历,工作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

答:不符合休年假的要求。甲在B公司的工作与到A公司的入职时间相差4个月,一般不认为构成“连续工作”,甲此时只有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到2016年3月2日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故2015年当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2、甲之前在B、C公司工作过,在B公司任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答:不符合休年假的要求。因为在B公司工作6个月,在C公司工作5个月,即使B和C之间构成“连续”状态(是否构成“连续”应结合社保缴费记录等来判断),但共计只有11个月,不满足“连续满12个月”的要求,且由于在C工作也不能与在A的工作时间构成连续,故甲只有在A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到2016年3月2日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故2015年当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3、甲仅在数年前在B公司有过工作经历,工作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后直到入职A公司,没有其他工作经历。
答:符合要求。由于甲在B连续工作了13个月,其刚来A公司时即满足带薪年假的条件。

上海地区相关案例

1、(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12号,梁正与洪泽老子山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请,梁某正于2012年8月6日入职洪泽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离职,梁某正从上家单位离职时间为2012年3月底,同时也未能证明此前的工作经历符合连续满12个月以上,故根据相关规定梁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梁正要求洪泽公司支付2012年度和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45号,曹与上海遥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曹 2012年3月15日入职遥瞻物业公司,未提供其入职遥瞻物业公司处前存在连续工作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确认曹自2013年3月15日起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2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陈于2012年12月3日入职同脉公司,经原审法院查明,陈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并无社保缴费记录,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同脉公司前有连续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按照上述规定,陈于2013年12月3日起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4、(2016)沪01民终5749号判决书中,就王某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根据缴费情况的记录,王从2013年12月-2015年9月一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王填写的《员工登记表》显示,其在进入绿地云峰公司之前的工作经历止于2014年7月。虽然王陈述其在2014年7月后处于上一家用人单位调休状态,但该陈述与王自认的在上一用人单位最后工作时间不一致,且其亦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提供证明。故原审法院再结合王某在绿地云峰公司的入职时间2014年9月23日、离职时间2015年9月10日,认为王子现实质上并不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的条件,并据此对王提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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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仇少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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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
  • 虞律师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表现,企业应当在保证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这不仅是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要求,也是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而提高企业效益的要求。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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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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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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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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