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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私募、普通理财等资管类产品案件中,利息计算是绕不开的问题;实际上在资管类产品中用“利息”二字并不准确,这也是标题中加上引号的原因。不同于借贷法律关系中本金出借产生的“孳息”,资管类产品本质是委托理财,通过理财获取投资的风险利润,再按约定的标准兑付给投资者,因此表述为“收益”更为准确,但本文中为便于理解,还称之为利息。二者的区别通俗来讲,借贷可理解为“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定归还”,资管类产品则是“到期后底层能够回款多少,就兑付多少”。
一、在实务中,产品出现不能兑付后,往往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异议。投资者希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而管理人显然更希望停止支付利息,即便支付也希望按照LPR的基本标准。实际上为解决该问题,在《九民纪要》中已有规定,第77条内容如下:
【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条款中可以归纳出两类不同的计算标准。(1)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而导致损失的,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2)高风险产品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虽然排除了惩罚性翻倍赔偿的责任,但可以按照标明的预期收益率等较高标准来计算。
而实际上,实务中二者的区分并不明显,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应有之义,涵盖了低风险到高风险的所有金融产品,显然对于高风险产品且存在欺诈行为的,也属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范畴。如果一定要进行区分,就文意层面而言,更多的是产品风险等级的不同,也即风险等级越高,卖方机构应当越审慎,否则承担的责任也将越重。如果进行具象化,卖方违反的“适当性义务”,例如“承诺刚兑”、“未充分告知产品风险”、“未进行风险测评”等,《九民纪要》认为危害性相对较低,此时赔偿标准也会稍低;如果是高风险产品,且还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底层资产不存在”、“告知投向优质A资产却投向了劣质B资产”、“接盘风险资产”等,则危害性较大,赔偿标准也会提高;但不同情况下仍会有区别,第77条中也分四种情况进行罗列,十分清晰,在此不赘述。
二、关于本息支付先后顺序的问题
这也是在信托、私募等资管类产品中常见的问题。作为卖方机构在逾期后,更希望能减少利息的支出,并且方法各异,例如出台“先本金,后利息”的归还原则,或者单方面规定利息在某月某日起不再计算,这些对于投资者而言都会导致利益减损。实际上,虽然在产品存续期间明确约定了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期付息,到期本息一并支付,但当前关于资管类产品逾期后本息支付先后顺序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逾期后“先本后息”的单方面改变并无依据。虽然资管类产品不属于借贷,但其本质都是进行资金使用,因此应当参照借贷法律关系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该条明确了先息后本的原则,但在一定情形下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就不必再苛刻其先息后本,此时可以按先本后息来支付,以给与其喘息知己。
综上,笔者认为,在资管类产品中对于利息的标准确定,存在诸多变量因素,加之裁判者本身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仍存在进一步争取的空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金融律师李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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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多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业经验,精研金融法律实践;著有《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一书
致力于为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金融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保理;债券;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金融债权保护、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债务危机管理;票据争议解决;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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