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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同命不同价!河南法院三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今起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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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曾经成为热议话题。今后,这一现象在河南将成为历史。12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开始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三类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根据该《意见》,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全省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为什么选择这三类案件?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进行试点,是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案件当事人多涉农,选择此类案件作为试点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我省去年开展的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相关赔偿标准,也为此次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统一标准意味着什么?

  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程度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

  农村居民能比之前多获得多少赔偿?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表示,《意见》统一的是赔偿计算基数,以2018年为例,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830.74元,以此为标准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结果差异很大。《意见》施行后,这个差异就不存在了。“开展试点工作不能简单以农村居民多拿多少钱来衡量,这不是获利问题,统一赔偿标准重在实现公平受偿,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刘天华说。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据介绍,从全国范围看,其他省在开展此项试点工作中,有的是选择在某几个中级人民法院试行,也有的选择某一类案件进行试点。我省在全省统一标准,是为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周青莎)

附图一.jpg

附图二.jpg

附图三.jpg

附:《意见》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豫高法[2019] 33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来源:微信公号“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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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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