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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的拘留措施,是指法院为了保证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严重妨碍执行的人,采取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环节中的拘留措施对于金融债权的快速回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实践中法院适用的却很少。有信访制度的原因,比如有些老赖恶意信访,导致执行法官谨小慎微,不愿得罪这些老赖中刺头儿;有法院案多人少的原因,像笔者老家是一个三线城市,主城区法院一名入额的执行法官年收案量达到700件,往往顾头不顾尾,有的执行案件立案半年了,都没有翻阅过卷宗;还有申请执行人自身原因,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懂拘留措施的办案流程和适用条件,也不会与执行法官有效沟通,导致金融债权中的老赖有恃无恐。针对拘留措施的适用率的情形,银行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拘留措施?
诉讼和执行环节中当事人违反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都有可能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大致分类包括:1.违反法庭规则的拘留;2.对妨碍作证行为的拘留;3.对妨碍公务行为的拘留;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拘留;5.对擅自处分行为的拘留。本书中讨论的是执行中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带来的执行难,所以本专题重点讨论后三类司法拘留的适用问题。
关于执行环节中的司法拘留措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14条第1款第3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5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第6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民诉解释》(2022修正)第187条对上述规定中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做了详细解释,具体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民诉解释》(2022修正)第187条对上述规定中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做了详细解释,具体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拘留措施的操作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拘留措施的操作流程如下:①院长审批—②制作文书—③身体检查—④移送关押—⑤通知家属—⑥到期(提前)释放。
依照《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存在先斩后奏的特殊情况,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先拘留,后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被拘留人移送拘留所前,需要到法院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凡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不适宜拘留措施,拘留所可拒绝收押。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达到迫使其立即履行债务的目的。实践证明,大部分被采取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一旦通知其家属时,家属都会筹集资金想尽一切办法捞人,哪怕是凑不够所有的欠款,也要先偿还一部分,尽最大可能争取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力求尽快释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钱款后,请求法院提前释放被执行人的,法院一般会准许。拘留期限最长拘留15日,拘留期限届满后,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释放被拘留人。
三、哪些特殊主体不适用或限制适用拘留措施?
(一)下列人群不适用司法拘留:
1.不满16周岁,已满70周岁;
2.16周岁-18周岁初次构成拘留措施的;
3.怀孕或者哺乳期(不满一周岁);
4.患有严重疾病的;
5.其他情形。
(二)下列人群需经特殊程序才适用司法拘留: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需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乡级人大代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需报告乡人民代表大会。
2.政协委员需向该级政协委员会通报;
3.军人需通知其所在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4.涉外(含港澳台)人员被采取司法拘留的,需在48小时内层报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涉外事务部门,由高级人民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四、异议期间是否停止拘留措施?
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民诉解释》第185条规定,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五、拘留措施能否连续适用?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能否15天届满后再继续拘留15天?连续适用拘留措施会将强制执行措施变相的变为了刑罚措施。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比执行强制措施适用条件要严苛得多,惩罚力度也要大得多,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刑事审判才能定罪。所以《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除非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六、实务提示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申请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有助于债权的快速实现。在申请该措施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示一:掌握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符合拘留条件的,其行为主要表现在妨碍公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及对擅自处分财产等方面,银行应当有意识地收集自法律文书生效之后的上述行为的证据材料。
提示二:有效沟通并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工作。拘留被执行人首先得找得到本人,金融债权进入执行后,许多老赖开始变得警惕,凡是法院的电话不接,甚至原来的电话不用,并更换原住址,正常程序下法院很难找得到被执行人。要想顺利完成拘留措施,需要申请执行人配合好法院,主动排查被执行人行踪,一旦发现线索及时通知执行法官,切忌坐以待毙。
提示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一定期间内的所有执行案件应详细制定强制措施实施方案,哪些案件适用哪些措施,要有理有据,客观实际。执行措施虽然效果明显,要比其他强制措施严厉得多,但法院在适用时必然严苛。所以,执行措施不可能大批量适用。银行应当挑出比较刺头儿的几个老赖,重点打击。对于成功的案例要树立典型,广泛宣传,能起到震慑本行其他不良贷款中的老赖。
来源: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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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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