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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语境下,网络购物合同成立要素评析丨直播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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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子商务的内涵

上周六正值“6.18”购物狂欢,在大家享受着“剁手”的快乐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注意到,电子商务做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因其快捷方便等优势,已经在极短的时间内悄无声息地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日常消费习惯。

电子商务有着非常广泛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01月0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但不包括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网络购物即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常规体现之一。

现如今,京东、天猫、Amazon等电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集成了商品与店铺的展示、搜索、广告等功能,迅速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且这种影响正逐渐常态化。不同于实体销售的是,网络购物活动在目前阶段,是在消费者“看不见、摸不着”的消费环境下进行的,故网络购物合同在电子商务的语境下有着与实体买卖合同不同的法律特征。

二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般而言,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是通常较为常见的方式。

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的语境下,网络购物合同中卖方的销售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网络购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当买方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卖方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法律规定是带有价值取向的,针对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承诺,而非要约,这样的规定,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定义,同时,也更符合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可见,从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购物合同中卖方的销售行为实为一种要约,而买方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卖方要约所做出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而后续的买方付款、卖方交货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如上所述,网店销售中一个重要特点为当买方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卖方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故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的语境下,网络购物合同中卖方的销售行为可视为要约,也即在一般情形下,当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网络购物活动中,通常而言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需付款,因此该条款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网络购物合同中买方在网上提交订单时即视为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三、相关裁判观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以前,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层面均存在诸多争议。有些卖方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进行打折促销活动,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引起买方的注意,而在买方下单后卖方则单方取消活动增加价格,或者以标价错误等理由拒绝提供商品,该类纠纷在当时层出不穷。而对于该类纠纷,有些法院认定网络购物合同中卖方在平台上展示售价、规格、运输方式等详细信息的商品,属于要约邀请,而买方在平台下订单的行为属于要约;但同时也有法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中卖方展示商品信息,已经属于要约,买方下订单属于承诺,订单一旦生成,合同就成立了,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一买方在A网络购物平台向卖方开设的网店发送“下单送豪礼nubia/努比亚Z176/8GB+64/128G……”的手机链接并询问是否有“8+128的烈焰红”版,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下单订购2台手机,价格分别为2860元、2880元。后卖方迟迟不发货,买方催促发货,卖方即回复该商品已断货,并告知买方申请退款。四天后,上述手机销售链接已做下架处理。后买方收到卖方退回上述2台手机款项共计5740元。同时《A平台合作协议》约定了“您通过平台下达订单后,仅表示系统接收到了您下单的订单,只有销售方将订单上的商品向您发出时,你与销售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买方认为A平台提供虚假的快递信息,存在欺诈,卖方作为销售者,出售不存在的商品,属于虚假宣传,故要求A平台和卖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三倍货款。

一审法院观点:根据《A平台服务协议》,买方登录A平台,并在平台上购物,表明其已知悉协议的内容并接受协议的约束。从买方多次催促发货以及其与卖方的沟通来看,其订购的手机实际并未发货,故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关系尚未成立。

二审法院观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卖方网上展示商品的行为,虽然商品信息完整,明码标价,但由于网络购物迅速、消费者众多、信息海量的特点,不排除同一时刻,因消费者抢购导致缺货的情况,因此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角度,商家展示商品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买方下单购买的行为是要约。


该案件二审法院的观点,代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以前的其中一派,即网络购物合同卖方在网上展示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买方下订单的行为属于要约。除此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多数法院亦认为经营者“虽于网页标价出售实体商品,惟并无以其为要约而受其拘束的意思表示”,应为要约邀请。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笔记本案”中也认为,经营者将商品在网络页面展示类似于实体商店将实物商品置于橱窗展示,且经营者考虑到自身的供货能力,以及消费者信用风险后,以掌握达成合同的承诺权。因此将网络商品展示页面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为要约。

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派观点则认为,网络购物合同卖方在网上展示商品的行为即属于要约,买方下订单的行为属于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以后,该种观点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9年底,一买方通过B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场提交订单14笔,共计购买商品“恰恰坚果炒货京东礼遇礼盒”280盒,结算时买方使用礼品卡享受优惠,涉案14笔订单实际支付总额为1328.44元。订单均显示付款成功,但卖方并未按照订单向惠晓鹏发货。后买方与卖方客服联系要求发货,卖方以系统设置价格错误为由,表示无法发货,买方不同意,要求继续发货未果。涉案商品“恰恰坚果炒货京东礼遇礼盒”已于一日后下架,涉案14笔订单于一日后被取消,后买方收到卖方退款。同时《B台合作协议》约定了“您理解并同意:本网站上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下单时须填写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商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该条款加黑加粗。买方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支付赔偿金。

法院观点:就卖方主张涉案合同并未成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订立合同的典型方式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并且合同在承诺生效时成立。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卖方并未在涉案商品信息中事先设置其他条件:要求对买方的订单另行确认,买方能够访问涉案商品信息,并成功提交订单和完成付款,卖方的涉案商品信息展示应视为有约束力的要约,买方发出订单构成承诺,双方之间达成合意,涉案合同应当成立。而非卖方认为的买方提交订单是发出合同要约。对于卖方主张涉案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0年,一买方在卖方于C平台开设的网店以26500元的直购价购得涉案茅台酒1坛,后买方及时支付了全部价款。一日后,卖方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要求取消订单,在买方坚持要求发货后卖方于三日后同意发货,但卖方在下发货单后又以货物装车时发生损坏且调货有难度为由未向买方交付涉案茅台酒。同时,《C平台管理规范》中对拍卖成交不卖的行为规定赔付五倍保证金。后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买方交付涉案茅台酒。

一审法院观点:卖方将涉案茅台酒的外观、规格、售价等详细信息公布于网店,买方利用其客户端选购涉案茅台酒,并完成付款,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卖方有责任履行交付涉案茅台酒的义务。至于卖方援引《C平台管理规范》中对拍卖成交不卖只赔付五倍保证金的处罚规定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是:该《管理规范》系格式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请购买方注意,且该《管理规范》实际上免除了销售方按照生效的买卖合同应当履行的交付义务,损害了购买方的主要权利,不可当然地适用。

二审法院观点:卖方主张其没有线上销售实践经验,操作不熟悉,因而对涉案茅台酒价格设置错误,将进货价格为240000余元的商品,“错误标价”为26500元,致使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该情形更符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但卖方自2020年3月18日即发现“错误标价”,却一直未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直到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诉,故应认定除斥期间已经过,撤销权消灭。此外,卖方主张适用《C平台管理规范》有关“成交不卖”的规定,该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并没有免除销售方按照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卖方可以不交付涉案茅台酒的依据。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错填商品信息的补救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的语境下,网络购物合同中买方下订单的行为,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承诺。但这是否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错填了商品信息,就只能将错就错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对外发布商品信息时,确有可能因为操作失误,填错价格、型号等信息,该行为是可以补救的。正合律师结合实践经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们提出如下补救建议:

1.做好平台协议的设置。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科学设定合同成立生效的附加条款,并注意履行提示义务;

2.做好客服培训。要客服在线的解答,在发生争议时会作为认定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补充证据,要尽量避免出现客服解答与格式合同约定不一致等情况;

3.付款环节后置。在交易流程中,应尽量将付款环节后置,在用户付款前,要设立系统在线审查的安全线,一旦出现促销活动终止、政策变化等情况,可以随时终止用户付款的端口,避免因用户付款在前而导致合同强行成立。

4.积极留存证据。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积极留存证据,如因错填商品信息等引发纠纷,可结合相关证据及时与审判机关及对方当事人沟通,在除斥期间内以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相关合同予以撤销。

 2022年06月25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正合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一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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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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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正合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

  李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诉讼/仲裁+执行+破产”三位一体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李律师为无讼学院讲师,始终保持着对行业前沿法律动态的敏锐触觉和对重大法律问题的深刻理解,著有《乡村振兴背景下民宿新业态状况调查及行业规范化问题研究》、《新时代下民宿与相关行业之比较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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