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法律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而借贷作为资金流动的重要方式,已然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因借贷具有随意性、风险性,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对此,正合律师团队将结合实践经验,谈一谈在面对借款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借款合同包括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数量的款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由于金融借款合同仅适用于专门的主体,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且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形成了相对完善和固定的合同文本,在实践中一般不允许借款人进行修改,因此,本文仅以民间借款合同为讨论对象,分析梳理民间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审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除前述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特有条款的以外,从合同整体性的角度,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因此,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正合律师的实践经验,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合同主体条款
借款合同主体包括出借人与借款人,合同主体基本信息是否完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是否具备,是预防借款合同法律风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审查务必做到全面、准确的标准。
1. 主体基本信息:
法人主体。审查合同载明的法人主体信息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件一致。若法人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建议补充注明实际经营地信息。
自然人主体。核实合同载明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若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建议补充经常居住地。
1.1 借款方立场
如为法人借款,合同主体、签名盖章处均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的,签字处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等字样。
1.2 出借方立场
如出借给公司的,最好将个人、公司同时列为合同主体,签名盖章处两处签署。或者,一方作为借款人,一方作为保证人。
同时注意,如借款人系已婚者,为最大程度保障出借方合法权益,建议可在主体部分列明夫妻双方信息,在签名盖章处由两者一并签署。或者仅一方为主体,配偶方在尾部签名或另外签名表示知情同意。
2. 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
法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等网站查询该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异常、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管出借公司资金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如造成公司损害(如无法归还借款),董事、高管可能要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执行信息。
当然,不排除上述查询系统可能存在信息延误的情况,还可采取实地走访、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主体风险。
二、借款条款
借款条款主要包括借款用途、数额、期限等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约定该部分内容。
2.1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应当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外,建议进一步约定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以加强对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制,对于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正合律师提示:实践中发现有当事人以收条来代替借条,该行为系存在巨大风险的。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2 借款数额
(1)对于借款数额,应当坚持使用大小写,大小写要一致,小写最好数位用逗点隔开,且应当与实际提供的借款数额一致。
(2)明确指出币种,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
(3)明确借款人帐号,以实际转帐记录作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依据。
2.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要明确,具体到日。
正合律师提示,在实践中,如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还款时间到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
三、利息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并非无息借款,则务必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限度的,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因此,应以法律规定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进行约定利息内容,确保利息条款的合法性。
此外,在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表述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常常用“月息×分”“周息×分”之类的表述,这类表述虽在口语化的交流中问题不大,但在书面的借款合同中,应当采用“月/年利率×%”的规范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第三条规定:“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应谨慎对待下列作法:
(1)“砍头息”,即预先收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款合同不得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将借款关系拆成多个法律关系(借款+股权投资;借款+各类服务)。
(3)调整合同类型为融资租赁,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规避利率上限。
四、还款条款
还款是出借人最为关注的内容,也是借款人的核心合同义务。
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
(1)到期还本付息。
(2)按期付息,到期还本。
(3)等额本金。公式是: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
(4)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实践中,普通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借贷,一般选择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如果出借人希望取得较大收益,则可选择后三种方式。
在审查还款条款时,应当把握的标准是:首先,还款的日期务必清楚,应当使用“××年××月××日之前”之类的封闭性明确表述,而不能使用模糊的时间表述。其次,还款的数额必须清楚,若是一次性还款,应当注明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若是分期还款,则应写明每一期还款的时间及本息数额。再者,还款方式一般应当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痕,不建议采用现金方式,采用现金方式容易产生争议且证明难度会大大增加。
五、担保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合法有效的担保,对于出借人实现债权来讲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实践当中,担保条款不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提供担保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借款人是否能够提供。为防止借款人不能还款,可考虑下列担保措施:(1)抵押、质押。(2)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若是单位借款,可考虑由法定代表人、高管个人提供保证。(3)让与担保类措施;原本的借款合同变成“买卖+回购”。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在实践中,建议优先考虑不动产担保,因为不动产相对于其他财产保值且做抵押登记后,物权受限;其次担保的方式为质押担保,特别是权利质押(各类票据:债权、存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这些质押财产有些(如股票)是可以登记的,有的是可以直接转移占有(如票据、仓单、提单等),还有的是需要直接到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如商标专用权等),因此也是较为安全的担保方式;最后的方式选用保证人做担保,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一定要让委托人慎重考虑,建议保证人为公务员、经济条件良好的商人、受过良好教育且拥有稳定工作的人等。为最大程度保障借款方利益,最好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另外,担保合同尽量单独起草,由出借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这样可以更详尽地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担保合同应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1)保证人身份存在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形。
(2)保证人身份与签字未经核实。
(3)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责任范围、期限是否随之变化不清晰。
(4)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不存在,或不登记,或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
正合律师提示: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第二条规定,目前民间借贷、融资类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等暂不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六、违约条款
从出借方角度考虑,还应就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判决利息进行明确约定。
目前,律师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提到的“其他费用”存在争议,如有可能,建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当事人可选择诉讼或者是仲裁解决,实践中一般均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为减少关于管辖方面的争议,一般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由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优势地位所决定的。
八、其他程序性条款
其他程序性条款主要包括送达、合同效力、合同份数、合同附件等条款,属于通用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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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2]张海燕:《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3]何力、常金光:《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4]雷霆:《合同审查精要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6]吴庆宝、许先从主编:《借款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法天使:《民间借款合同审查清单》https://mp.weixin.qq.com/s/dCj2Wee1RTIUMSZ_S1uhIw
来源:微信公众号“正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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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正合律师团队 联合创始人
王宝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双硕士学位,获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商法法律硕士学位、获美国凯斯西储大学国际商法LLM学位。王律师精通法律、熟悉业务、了解财税且具有市场意识,为客户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王律师曾处理大量房地产法律事务,担任多个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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