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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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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因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而引发纠纷,本文讨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为原告之情形为限。

因为银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控相对规范和严格,且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文件时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基本上处于绝对优势。在不少人甚至律师眼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往往就是走个流程,原告代理律师容易粗心,而被告代理律师容易“死心”。但事实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被告,还是存在一定抗辩空间的,但凡抗辩获得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算是应得胜诉吧。

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抗辩要点总结如下:

一、主体身份抗辩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

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争议主要由两种情形,一种是下级金融机构签约而上级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另外一种是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但未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具体如何抗辩,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此处不逐一展开,被告律师留个心眼就行。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经常表现为被告公司名称不正确或自然人身份信息错误,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根本不存在,另一种是原告起诉状列明的被告虽然是法定存在的主体,但却与案件无关。以下举几个典型案例:

1.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再8号——韩雨林、沙国恒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状将被告韩雨林身份信息弄错,案件缺席审理,进入执行阶段后韩雨林才得知自己被判决了。再审查明原告拟起诉的韩雨林与判决中的韩雨林并非同一个人,再审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例2.马龙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1民初578号——朱兴伟与张正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在该案中,原告起诉状将被告“张正勤”写成了“张正群”,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例3.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6261号——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加来、张兴妹、王加菊、王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该案中,原告诉状中的被告身份信息有误,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注意,该案有多个被告,多个被告身份信息均错误的可能性不大,若是个别被告身份信息有误,那么请注意是全案裁定驳回起诉。)

类似案例还很多,在笔者经办的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状将被告“云南**公司”写成了“楚雄**公司”。在笔者经办的另外两件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将其中一名自然人被告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弄错。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还有因将“张慧”写成“张慧”(除了名字最后一个字错误,其余信息正确)而被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

笔者建议: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务必核实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有的原告起诉后才发现被告公司被注销或者被告自然人已经死亡)以及被告主体身份是否正确。特别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你办的不只是案子,而且是你的前途,试想一下,你犯过一次错后,哪个合伙人还敢把案子交给你办?说不定合伙人也因此失去了银行客户的信任,这种不利后果是不可逆的。实务中,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律师往往是批量接案,容易出现粗心大意的错误。笔者此前的文章《律师,你为什么会输掉那些本不该输掉的官司?》就举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知名律所在代理的一件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将被告身份信息弄错,只能撤诉后另诉,自行承担因撤诉而损失的巨额诉讼费。

作为被告的律师,在拿到卷宗材料(原告起诉状、证据材料、法院传票等)后,务必检查各材料中的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公司主体信息是否正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询起诉状和传票中的被告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发现起诉状中的被告信息错误,请积极联系法官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核实后会作如下处理:首先与被告协商,建议以笔误处理。其次,若被告不同意,则要求原告撤诉。最后如果原告不撤诉,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特殊情况下,有的法院也会在被告不同意以笔误处理的情况下,以给被告律师穿小鞋(例如发司法建议)为要挟,强迫被告律师同意以笔误处理。当然,作为被告律师,有时候让原告撤诉或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非目的,而可将此作为和解谈判的筹码或契机。

为什么要检查传票中的主体信息?笔者经办案例中就有起诉状中的被告名字与传票中的被告名字不一样的情形。如果是传票上弄错了,那就会导致送达效力瑕疵。你可以借此机会善意提醒书记员,并配合更正传票信息,就会给书记员留下个好印象。

二、合同效力抗辩

金融借款合同中鲜少有无效合同,但笔者建议被告律师还是应该循例核实印章和签名的真实性,核查是否存在越权代表以及无权代理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合同效力抗辩,不可放过丝毫机会。

三、夫妻共同债务抗辩

要注意结合证据材料,核实配偶一方是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字,还是仅作出同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若只是签字同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配偶不应作为被告,其不应承担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已还款项抗辩

在提交证据前,一定要与委托人核实已还款项的金额并准备相应证据。切勿以为原告及其代理人所掌握的还款数据一定是正确的。在笔者经办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就存在原告代理律师未完整掌握被告已还款项的情况。

在开庭前,请务必再次与委托人核实已还款项金额,不排除在提交证据后至开庭前的时间段里,委托人又主动或被动归还过款项。

五、应还款项抗辩

应还款项抗辩,与已还款项抗辩息息相关。在双方对已还款项无异议的情况下,应还款项的争议主要集中为:

(一) 原告的利息计算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通知中利率不一致的情形,个中原因不得而知。被告律师应该仔细核查证据,并通过计算核实实际还款是按照哪个利率还款,并按两种利率计算出欠付利息金额(含利息、罚息、复利)。以便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抗辩思路。

在笔者经办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代理律师鲜少有自己亲自计算欠付利息、罚息、复利的,甚至部分律师根本没去思考过银行是怎么计算出欠付利息、罚息、复利的,其在庭审中面对法官提问欠付金额如何计算得来时,往往是简单回答从银行系统打印得来。此时,如果被告律师能够拿出详细的利息计算表,并能快速让法官理解中利息计算表,那么法官一般就会要求原告代理人在庭后提交其计算过程和依据,而往往原告代理人提供不了,或者提供的是一个经不起论证的计算表。(所以,律师一定要熟练运用excel计算利息!)在笔者代理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在对欠付金额争执不下时,往往以原告同意我方计算金额终结,给当事人省去的欠付金额从几万到数百万不等。

(二)原告是否对逾期罚息计算了复利以及是否应当计收复利?

一是看合同约定,二是根据自己计算的利息表和原告主张的金额比较,即可判断出原告是否对逾期罚息计收了复利。在确定原告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后,被告律师就应该抗辩逾期罚息不应计收复利。认为逾期罚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最高院判例有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在该判决书中从多个角度论证逾期罚息不应计算复利的观点,摘录部分裁判原文如下

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对逾期利息计算复利。其中,《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院认为,其中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复利。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

从《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来看,逾期利息是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已经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标准,由于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体现了对假日公司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其若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案件中持相同观点。在(2018)最高法民终621号案件中,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逾期罚息不能再计算复利,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具体案情此处不赘述。

当然,对于逾期罚息是否应该计算复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并不一致。此处限于篇幅,不再展开引述。

六、抵押权抗辩

抵押权的抗辩主要集中在抵押权效力问题上。例如,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厂房所办抵押登记。再如,房屋和对应土地的产权人不是同一个主体的情形。这些在实务中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具体效力分析再次不展开论述。

七、最高额抵押责任范围抗辩

在最高额抵押的场合,被告律师在答辩时一定要原告当庭明确其关于最高额抵押责任范围的诉讼请求。以笔者经办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原告的诉请中并未明确抵押人应承担的最高债权金额。只有当原告明确后,被告才能根据其明确后的诉请进行答辩。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形,最高额抵押范围高于实际发生的债权,例如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是1亿元,而实际发生的债权为4000万元,此时就要注意抵押担保责任范围是4000万元而非1亿元,这是被告律师容易忽视的细节。

八、诉讼时效抗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不会出现诉讼时效经过的情形,但是笔者建议被告律师还是养成任何案件都核查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习惯。万一,运气就是那么好呢?

九、保证期间抗辩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经过的案件虽然少,但并不罕见。还是那句话,只要代理保证人,就应该循例核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万一,运气就是那么好呢?

以上为粗犷式的经验总结,限于篇幅和精力,无法就每个抗辩的法律问题深入论述,类似清单作用,旨在提醒被告律师不要忽略这些要点。欢迎各位读者查漏补缺,共同探讨。

来源:微信公众号“合同实务研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邹花园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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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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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管理委员会主任

  擅长业务:融资类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业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杂型民间借贷纠纷等复杂疑难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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