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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略质证环节的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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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与B房地产公司、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在2020年3月19日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租赁期限三年,租金每年“交五免七”。合预留装修期两个月,租金起算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合同文本为B房地产公司、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签订时租赁期限一栏未填写。合同签订当天,A向B房地产公司交付第一年按优惠方案收取的五个月租金,B房地产公司向A开具了收取“2020.5.20-2021.5.19”租金的收款收据。2021年6月18日,A向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按照优惠标准缴纳第二年五个月租金,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向A开具了收取“2021.5.20-2.22.5.19”租金的收款收据。2022年3月,B房地产公司、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以A所租赁的商铺所在的楼层被整体出租给别人为由要清退A经营的店面,A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不同意腾退,4月3日,B房地产公司、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向A送达退场告知书,4月4日,B房地产公司、C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以A拖欠租金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接受该租赁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一方的委托参与案件仲裁庭审。从接受委托到仲裁开庭仅一上午的时间,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分组整理证据,起草答辩状,撰写代理词。当事人说,对方不认可三年租赁期限的合同,也不认可商铺租赁合同签订时其承诺的按照“交五免七”的优惠方案收取租金的事实,为此,他们跟原本进行营销和负责与带领他们租赁商铺、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进行通话,确认当时承租时对方承诺的租金优惠政策,同时向市场中的其他承租经营人询问,确认整个市场中的商铺出租优惠政策的普遍适用性。因此,看似简单的租赁案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各方对租赁期限、租金额这两项关键内容的约定出现争议而变得复杂,证据也变得繁杂,除直接证据外,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进一步对抗申请人一方对事实的否认。

当密密麻麻的两页表格式证据目录呈现的时候,整个案件的原貌得以还原,便有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中事实及理由陈述的抗辩基础。在证据整理的过程中,我们一层层梳理预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对方当事人可能在庭审辩论中阐述的观点,为下午的的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

仲裁庭审进入调查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三份证据,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用来证明合同中因为租赁期限空白所以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两张收款收据,证明被申请人所缴纳租金额仅为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标准计算的五个月租金,被申请人拖欠每年7个月租金未支付。前述申请人所提交的三份证据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三组共13份证据中的第1、2、6份证据相同。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完全在预设情形之内,在发表质证意见时,

我提出《商铺租赁合同》虽然租赁期限空白,但在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方式条款中明确约定第一期租金交付期限3年,同时还有从合同第四年开始租金可以协商上调的约定,由此可以确定本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现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的收取两个年度租金的收款收据,每张收据上收款事项载明收取的费用为租金,并注明租金计算期间,该两份收款收据充分证实,申请人每年都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申请人所承诺的年租金“交五免七”的租金收取标准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因此申请人不具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及约定的情形。我想着,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同,且证据本身载明的内容能够完全证实租赁期限和年度应缴租金额时,申请人应当不会对被申请人的这三份证据提出质疑。结果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对两份收款收据的质证意见直接陈述为:2020年交付租金的收款收据上收款主体不是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根本连第一年五个月的租金都没有向申请人交付,2021年的收款收据中收款主体同样不是申请人中的运营管理公司,申请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我对对方的质证意整懵了,被申请人的这两张收款收据明明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完全一样,为何他自己提交的用来证实申请人交了五个月租金的证据,到了对相同证据质证时就变成了不是他们出具的收取租金的证据了?难道是我看错了,证据不是一样的?

仲裁员在庭审询问时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两张收款收据的收款主体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说明,我要求申请人将自己提交的证据的原件再次出示,同时将申请人的证据和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再次核对,双方该两份证据完全以一样。此时,我不需要再向仲裁员回答他前面要求解释的疑问,只向仲裁庭陈述一个观点,当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完全一样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中收款主体不认可的质疑依据是什么。

这一刻,我相信,仲裁员不用再进行任何的询问。

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对方代理人会犯这样一个致命的错误。事实上,申请人的代理人采取了一种所谓的“万能质证法”的方式在进行庭审质证,就是对对方所出示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全部采取质疑的态度,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到证明目的,一概不认可。但其忽略了对于案件性质、案件事实、证据类型、双方证据形式的审查分析,庭审中没有对于需要质证的证据进行认真的查看,更确切的说,其对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的内容不完全熟悉,这才导致在被申请人一方证据提交后,其无法第一时间发现证据的重合,无法选择和确认有效的证据质证方式,从而导致质证环节自身观点的自相矛盾。实务中,类似这样的庭审质证中对质证技巧不能正确把握和运用的例子很多。

法庭调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而案件事实依赖于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证实。在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面前,对证据的分析和采信是关键。作为代理人,不应当将法庭调查程序简单的理解为证据出示,而要从证据的质证角度去发挥辩论的作用,这里的辩论不是简单的对事实的辩驳和全面的对案件的代理观点的辩论,而是就证据载体本身与案件的客观性、关联性的分析与确认。当打破了证据证明结论的指向性或唯一性时,对于对方诉讼主张就形成了有利的反驳。而当对自己的证据分析能够让裁判者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时,自身诉讼主张或者抗辩观点将可能被支持。

诉讼也好,仲裁也好,庭审是各方当事人主张和观点的对抗,不要将这种观点的对抗理解为只发生在法庭辩论环节。从法庭调查环节开始,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实质上就已经开始了观点的冲突和对立,如何让证据成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关键在于当事人及代理人如何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有效发挥质证环节辩论的作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而质证环节的辩论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对于自己所提交证据的排列规则、证明目的的有效分析。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或者所抗辩的事实基于一定的客观证据来予以证实,而当事人所提供给代理人的证据往往是零乱的,甚至于有部分当事人并不知道该如何向代理人提供证据,不知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代理人要根据当事人所陈述事实经过,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进行逻辑分析,并与当事人就法律事实发生、形成的经过进行梳理,帮助当事人回忆和还原整个法律事实中已经存在并固定但没有被当事人所关注和保管的证据内容,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去整理和搜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资料。当所有的证据资料呈现在代理人面前时,代理人首先要进行证据的分析和整理,按照法律事实的发生、发展、经过、结果对证据进行分类分组,陈述证据本身所记载的内容,阐述证据结合下所的证明目的。

对于对方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的有效质证。对方当事人的举证依据其诉讼及仲裁的主体地位,同样也是从证明其主张和进行有效抗辩的角度来举证的。对方的证据可能存在与己方证据重合的情形,也可能存在与己方证据完全矛盾的情形,对于双方完全重合的证据,无法以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去质证,这等于在自己否定自己的证据,而应当从对方的证明目的出发去反驳其证明目的能否通过证据得以实现,当对方的证明目的无法实现时,相同的证据下,自己证明目的被认可的可能性就增加。对于对方所提供的与己方完全矛盾的证据,则应当客观考虑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不意味着对三性一概不认可,而是应当客观区分对方证据中是否存在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对于能够被区分出来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要结合自己证据去发表质证意见,是对方证据为证实自己的观点做支撑。如果对方提交的与己方相矛盾的证据无法判断真实性,则可以采取对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的观点来质证,这样可能增加对方对于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质证的对象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的采信决定了诉讼或仲裁主张能否被支持以及抗辩观点能否成立,因此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讲,作为代理人,应当注重质证环节的辩论技巧的运用与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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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刘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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