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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反反复复已经三个年头了,疫情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有目共睹,甚至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作为刑辩律师,更是深刻体会到了疫情背景下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困境。当然犯罪不会因为疫情发生而减少或者消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而已。犯罪率的高低除了与社会发展有关之外,而且还会随着国家刑事政策调整、法律修改而改变。比如,为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出台了意见,比如最高检下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很显然破坏疫情防控的一些案件自然就产生了,这是刑事政策在起作用,从犯罪性质上分析,此类犯罪属于法定犯。当然,越是社会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时,越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理,而且必须及时进行审判。刑罚的严厉性其中就包含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故不能因为疫情出现就停止诉讼,比如最高院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比如进行线上送达、网上开庭等,不但创新了审判方式,而且将互联网应用于具体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律师真正遭遇的问题却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上,刑事律师面对新冠疫情防控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比如会见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特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之外,其他的案件现在都是“无障碍会见”。但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看守所为了避免与外界接触,就开始对律师会见进行限制,最初要求戴手套、穿防护服和鞋套等,后来要求提供承诺书、轨迹行程证明、查看健康码和行程卡等。当然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但因疫情原因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往往需要隔离,隔离目的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核酸检测,一般需要隔离21天左右。如果在其他看守所或者拘留所隔离,律师还可以申请会见,但如果在其他场所隔离,就根本不具备会见的条件,律师要想见到犯罪嫌疑人也就不可能了。需要说明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早就改为远程视频会见,但不管是视频会见还是面对面会见,只要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即使无法签署会见笔录,但沟通案情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但一旦疫情紧张,看守所封闭后,律师会见权彻底就被剥夺了,就好像遭遇了“不可抗力”。
但需要特别注意,律师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公安司法机关没有办法提审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意味着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自动中止”,相反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更加简化了。因为在疫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纷纷与看守所建立了远程提审系统设备,之前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到看守所,需要现场办理手续也是非常麻烦,公检法提审和律师的会见都是在相同窗户办理手续,遇到提审人多的情况下,公检法也要面临排队的后果。而疫情爆发后,远程提审系统建设起来之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公室就可以提审,只需要提前和看守所预约就可以提审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一并提审,不但没有降低办案效率,反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虽然讯问笔录需要事后签署,但是对于办案丝毫没有影响。所以,在律师无法会见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却一直在悄悄地进行。试想,连基本的会见都无法解决,又怎么给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呢?如果连基本的案情都无法沟通,又怎么为其辩护呢?笔者经历过两个案件,一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因为疫情爆发在开庭之前律师一次也没有会见,只是在开庭当日一审法官安排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进行了简单的沟通,试想涉黑案件的犯罪分子被指控有十几个罪名,被扣押数十亿的资产,仅仅几分钟的会见,怎么能够将案件沟通彻底呢?结果也就可想而知。还有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笔者接受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称在一审期间只是见过律师一次,后来核实律师见了两次,原来第二次是在一审开庭之前法官给了几分钟沟通时间,案件一审结果也可想而知了。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竟然没有给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故法庭之上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观点时有冲突,辩护人不知道被告人的到底想说什么,被告人也不知道辩护人的观点到底依据什么证据和法律!在双方互相不了解的情况下,稀里糊涂一审就结束了。笔者翻阅卷宗发现,上述两个案件公检法提审和其他工作却做得非常细致,很显然辩护律师缺位了。
故,为了更好做到有效辩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笔者提出以下几点:
首先,争取利用黄金救援期,最大限度做到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逮捕,这样就可以免去会见难,为案件办理提供重要的基础和前提。笔者目前承办的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一起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批准逮捕,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也就没有障碍,这对辩护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想做到有效辩护,避免会见难之苦,就必须将刑事辩护提前,利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做好文章,比如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进一步降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为逮捕的本质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如果能够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或者丧失,则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故,辩护律师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更要注意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的有效辩护。
其次,要想法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没有远程会见设备和系统,律协也没有远程会见设备和系统,看守所根本不可能让律师事务所安装远程会见系统。故,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就必须借用公检法的提审系统安排会见。公检法本来就排斥律师,更不会轻易给律师提供便利。但会见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律师的权利,因为疫情就剥夺律师的会见权这本身是违法的。所以,律师要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争取和维权,只有不断争取才可能得到转机。律师要想借用公检法的远程提审系统,也不能一味儿强调律师的会见权,最好是换个说法,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目的是争取说服让犯罪嫌疑人让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率对检察机关来讲是有要求的,对于侦查机关来讲更有诱惑力。一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就意味着侦查机关的职业风险没有了,因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就证明侦查机关将案件办对了。所以,对于律师主动去“劝降”的说辞,公检法没有拒绝的理由,毕竟这也是为了将案件顺利办结。当然,一旦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将事实问详细,将法律解释清楚,要让犯罪嫌疑人珍惜会见的机会,要切实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沟通案情,如果确实不构成犯罪,就要坚决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尽早自愿认罪认罚反而对量刑更有优惠。
再次,辩护律师要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工作。虽然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的前提和基础,但仔细阅卷和研究透彻案情才是辩护的关键。特殊时期遭遇会见困难,并等于聘请律师没有作用,而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还是案卷材料。很多当事人近亲属担心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瞎说,也担心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其实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按照目前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和规范,提审一般都有全程录音录像,诱供和骗供等非法取证的现象已经非常少见,即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也必须按照事实和证据裁判,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定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即使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要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绝对不能按照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刑罚。即使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期间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过高的,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有律师在场,其实律师不仅是在场权,关键是律师享有协商、沟通定罪量刑等辩护权。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尚未聘请律师,那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都由值班律师签字。但值班律师根本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更不知道案情,只是在配合检察机关走程序,制造程序合法的假象,对于量刑建议的高低,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信任的人进行商量,只是因为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可以接受才签字的,至于为什么要给出这个量刑建议,到底涉案罪名的法定刑及犯罪嫌疑人法定、酌情量刑情节是几个,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刑期,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一无所知。即使检察机关进行简单的讲解,犯罪嫌疑人也很难理解。所以,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会彻底明白量刑建议到底是否合理。面对不合理较高的量刑建议,就会当庭提出意见。当然很多时候检察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庭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就是推翻了之前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以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借口,以重判进行威胁。笔者经历了多起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但结果并没有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去判决。因为很多时候量刑建议就是不合理,或者在开庭期间又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只有将量刑建议降低才更为合理。笔者承办过一起涉黑案件就是这样,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高,经过三天庭审之后检察机关自动降低了量刑建议。
故,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当事人一旦涉刑更要及时聘请律师,只有律师按照诉讼进程跟进案件,才能真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亭
2022年4月17日22点30分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但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看守所为了避免与外界接触,就开始对律师会见进行限制,最初要求戴手套、穿防护服和鞋套等,后来要求提供承诺书、轨迹行程证明、查看健康码和行程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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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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