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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也即,该项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也是“责令”加倍支付。所以,该条规定的情形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加倍支付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下案例持此种观点: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1民终3424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主张,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该法律条文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故端某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不予理涉。”
也有观点认为,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向劳动者承担的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权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下案例持此种观点: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1民终2874号民事判决书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
本案姜某并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金杯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姜某要求金杯公司支付差额工资的三倍作为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不予理涉”,表明法院认为第八十五条所述情形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虽然也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但理由是因为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表明法院认为第八十五条所述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只是在程序上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
注意一下,以上两个案例,出自同一法院,均为2021年度的案件,不知为何持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应当做出处理,只是在处理程序上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是,当用人单位存在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时,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到期不支付的,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二是,当经过以上程序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即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倍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认同第二种观点,其中的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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