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摘要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呈阶段式渐进式列管,特征是国家先后列管部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直至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发布时间往往晚于相应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时间。抓住列管时间不同和折算表发布时间晚于列管时间的时间差,进行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案例1: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程某经事先联系后,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1包重约1克的“无相草”出售给王某。经鉴定,该“无相草”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5F-ADB成分。2019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案例2:2021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向李某某贩卖烟丝一袋(净重6.17克)时,被警方现场查获。警方在其家中查获“烟丝”三袋,分别净重51.68克、72.66克、9.87克。经鉴定,查获的烟丝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ADB-BUNITACA成分,含量在0.26%-0.39%之间。
法律分析
把握好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的不同时间点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发布的时间点。
国家在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先后列管了53种合成大麻素。这53种合成大麻素是在不同时间列管的,2014年1月1日列管了JWH-073等5种合成大麻素,2015年10月1日列管了5F-ABICA等40种合成大麻素,2018年9月1日列管了5F-ADB等8种合成大麻素。2021年7月1日起列管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目前均由国家禁毒委发布,规定了合成大麻素依赖性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折算比例。法院往往运用该折算表将涉案合成大麻素数量折算成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后,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量刑。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发布时间一般晚于相应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列管时间,也是在不同时间分别发布的,2016年6月24日,国家禁毒委发布《104种非药品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对应2015年10月1日列管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折算关系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故在该表中没有列出),2019年1月16日,国家禁毒委发布《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给出5F-ADB等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比例,2021年11月12日,国家禁毒委印发《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给出ADB-BUNITACA等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比例。
在了解上述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时间和相应折算表发布时间的基础上,我们分析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
案例1的“争议焦点”是合成大麻素列管时间和案发时间的时间差。
案例1中涉案疑似毒品检出了5F-ADB成分,该合成大麻素列管时间是2018年9月1日,晚于本案案发时间2018年6月11日,也就是说5F-ADB虽然是合成大麻素,但由于其在案发时间还没有被列管,故5F-ADB在案发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检察院没有查明这一点,于2019年11月29日提起公诉,辩护律师没有发现这一点,没有在法庭上提出来,法院也没有查明这一点,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有罪判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5F-ADB已经被列管,已经是毒品,但显然不能以宣判时间时5F-ADB已经是毒品为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更不能从宣判时间时5F-ADB已经是毒品推导出案发时间5F-ADB也是毒品,进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逻辑上说不通,法律上也不会认同该推论。
案例2的“争议焦点”是合成大麻素案发时间和折算表发布时间的时间差。
案例2中案发时间是2021年9月9日,晚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时间2021年7月1日,故将被告人周某某于案发时间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ADB-BUNITACA成分烟丝的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行为没有争议。贩卖的烟丝毒品数量共计140.38克,根据国家禁毒委发布的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ADB-BUNIT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2:1,则涉案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为70.19克,属于毒品数量大的级别,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周某某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辩点在哪里?笔者注意到ADB-BUNITACA依赖性折算表发布时间是2021年11月12日,晚于本案案发时间2021年9月9日。那么,该折算比例能否适用于本案,能否依据该折算表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适用该折算表,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超过了50克,属于毒品数量大,由于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故应当判处十五年刑罚;如果不适用该折算表,没有证据或者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毒品数量属较大以上,故宜按照少量毒品处理,由于被告人周某某贩卖少量毒品且不属于多次贩卖或者向多人贩卖等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刑罚,所以是否适用该折算表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影响巨大。
笔者认为案例2不应当适用折算表,因为案发时该折算表尚未公布,被告人周某某不能预知该折算比例,不能用之后的规定约束之前的行为,除非该规定明确规定对之前的行为有追溯力,且案发之后发布的折算表明显对被告人不利,参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基本原则,不应当适用该折算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实质上如上分析,在本案中如果坚持适用案发之后才发布的折算表,则明显不利于被告人,参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不应当适用该折算表。
综上所述,面对一个合成大麻素毒品犯罪案件,要查明案发时间、涉案合成大麻素列管时间和涉案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发布时间,进行专业辩护。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