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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案例的回答|放弃社保的承诺有效吗?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可以免除工伤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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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确实有一部分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于是,双方签订协议或由劳动者出具承诺,约定或承诺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愿意缴纳或不愿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这样的协议或承诺有效吗?事后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发生工伤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笔者摘录了江苏省关于这些问题的12份判决书,看看这些判决书持什么样的观点。

案例一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1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周某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翔飞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翔飞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我(周某)坚决不同意甲方(翔飞公司)按照规定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甲方把单位该缴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名义支付给我本人,由我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我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周某进行签字确认,表明周某在入职时对不参加社会保险是明知的、同意的。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周某再以翔飞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779号民事判决书

吴某与凯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凯闻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由凯闻公司承担,吴某虽然签订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系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该义务不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

关于吴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吴某以凯闻公司存在未申报工伤、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工伤待遇提出解除,其中就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吴某确实签署了承诺书言明放弃缴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书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文峰医院主张其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胡某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文峰医院主张的该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未缴纳社会保险源于胡某个人原因、其自愿不在南通市参加社会统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应完全归责于文峰医院。胡某先在合同中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后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本院对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书

劳动者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五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869号民事判决书

邱某要求恒安公司支付未交社会保险而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现邱某未履行告知程序,且在职期间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又请求恒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

日丰公司根据代某申请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资双方的该行为均属违法,但日丰公司已经按月向代某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其无需因此向代某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9358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宗某已向公司明确承诺“坚决不在公司办理,所有后果由本人自负”,故宗某现以不缴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客观上有违诚信原则,强新公司无需支付宗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案例八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已达成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足尚会所亦应杜某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资中一并发放。该协议虽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但系杜某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现其以足尚会所不缴纳社会保险和违法辞退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而要求足尚会所承担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全部不利后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杜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九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书

牟某以中瑞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未依法支付工资为由,要求与中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牟某入职时即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领取了相应补贴,牟某也无证据证明中瑞公司、苏达公司有未付工资的情形,现牟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就牟某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亦不予认定。

案例十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徐某在入职伟康洁婧公司时已自愿放弃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也未提出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也并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要求伟康洁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十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

该劳动合同中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特别约定条款虽系无效条款,但已能证明双方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已达成一致,虽不能免除海门电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也不能成为卜贞用要求海门电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案例十二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1月13日陈某某向俐达公司出具承诺书:公司要求陈某某参加社会保险,由于本人原因不愿参保。俐达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归责于俐达公司,陈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俐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总 结

1、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劳动者事后再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支持;

3、自愿放弃社保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汪正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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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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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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