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正,全文一共十六条,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多个条文,有修改、有增加、也有完善等(详见具体修改的内容),修改内容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作为律师的小伙伴需要尽快将这些修订内容学习一遍,一旦出现知识上的盲点,就会遭到别人笑话了。
笔者一直关注民事诉讼领域的动态,毕竟民事诉讼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自民法典出台之后,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对正确适用民法典、解决实际问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通过,2007年进行第一次修正,2012年进行第二次修正,2017年进行第三次修正,到2021年这次修改已经是第四次修正。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后,都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修正,法律修正是对实践的反应,是实践的需求。鉴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原则性和概括性,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就已经落后于实践。法律条文是明确的、固定的,但实践却是复杂的、多样的,再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永远也不可能囊括纷繁复杂的世间万物,所以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法律解释学、司法逻辑学等。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绝对不可能像一个加工厂加工产品一样,将案件输入具体程序后,经过法律规定加工就可以得出合格的产品。司法实践的多变性、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司法逻辑推理来评判案件。另外,很多问题并未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法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法律精神和裁判观点等,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判案其实是一个非常繁琐的工作,也是一个非常繁重的体力活。在美国等很多判例法国家,判决都是一本书,极富有说理性,判例法国家在司法过程中需要遵循先例,一个法官的判决要成为被遵循的先例,那是法官最大的荣耀。当然这也对法官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必须保证判决的公正,而且要经得起历史考验。一旦判决成为被遵循的对象,将是法官最大的满足。鉴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近些年我国开始探讨指导案例制度和同案、类案同判问题,但判例对于法官判案只是简单的参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规定落后于实践也是客观事实,于是就给司法裁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裁判更多还是依赖于法官的法律思维和逻辑判断。
上面提到法律之所以修改是基于实践的要求,同理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也是应实践要求和对实践的反应,比如增加了“信息网络平台诉讼”的规定,其实实践中网络诉讼已经非常普遍。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民事案件网上开庭可能成为常态,但之前对于网络诉讼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疫情来临逼着司法活动走上网络。其实法院根本不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是直接决定进行网上开庭即可。如果不同意网上开庭而要求线下开庭的,案件也就只能拖着,当事人都受不了无期限的拖延,所以对于网上开庭不提任何异议。本次修订对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予以明确,同时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另外,本次修改还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已经是常态。虽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常由三个人组成合议庭,但一个是审判员、两个是人民陪审员,这样的合议庭又有什么意义呢?“陪而不审”是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陪审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存在天壤之别,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被积极推崇,而我国的陪审制度却备受诟病,这种“陪而不审”的制度无非给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增加负担。所以,直接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如此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司法现实,更能够提高审判效率,让真正审理案件的人做主,当然也让真正审判的人员负责。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独任审判问题后,也涉及到中院审理二审案件的程序问题。案件上诉到中院后采取合议庭审理是法律规定,更是顺理成章。但在实践中一直有这样的现象:中院审理二审案件时是一个法官在“独任调查”,每次在正式开庭后法官就宣布:“本案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今天由我进行调查,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开庭的,则再另行安排开庭;如果不需要开庭的,就根据今天的调查而径行判决”。想必这样套话执业律师听的太多了,但究竟多少个案件在中院二审调查后又重新开庭呢?估计是凤毛麟角。当然不开庭并不代表审判结果不公正,这恰好证明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之高,经过法庭调查就可以查明案件真相。但却无法向当事人交代,明明是一个法官在审判席调查,最终判决书上却写了三审判员的名字,于是实践中曾出现当事人到法院上访称判决书“造假”的事件。
其实基层法院和中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主要是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和员额法官相对缺少的矛盾所导致,这是客观现实无法回避,但如果不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又好像名不正言不顺,于是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的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笔者认为,这样规定还是不彻底,本来中院第二审对所有民事案件都刑事采取“独任调查”,这次修改就应该规定所有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上诉案件都采取独任审判,而且根本没有必要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案件,故意当庭不同意二审采取独任审判,案件又该如何进行下去呢?反正实践中都是法官独任审判,既然修改法律就不能限制法官的手脚,而是要解放法官的手脚,法官如何便利如何来,故干脆将“双方经当事人同意”删除,而且将独任审判扩大到中院审理的所有上诉案件。
笔者上面提到实践中二审就是一个法官独任调查,故针对上诉的二审案件就没有必要组成合议庭,由一个法官调查完毕就可以不再安排开庭审理了。虽然这种做法备受诟病,而且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但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故,本次修改时对二审开庭审理作出如下修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将之前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的规定进行删除,这样二审就没有必要必须组成合议庭审,这样也为法院二审安排独任调查提供法律依据。当然,二审也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在内,但是实践中高院的案件一般不多,再加上现在的管辖调整,高院二审都是组成合议庭三人开庭审理,而且执行的非常到位和规范。不过,本次修改之后是否会影响高院二审合议庭的问题,则需要拭目以待。
本次修改除了网络诉讼和独任审判外,还针对送达方式进行修改,增加了电子方式送达。其实在实践中电子送达已经非常普遍,只是目前尚未将裁定书和判决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开庭通知、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都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效率高,而且大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不仅降低了工作量,而且减轻了资金负担。之前送达全部采取邮政特快专递,即使律师提出要亲自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院还是习惯于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毕竟邮寄不需要法官自行支付费用,而是由人民法院和邮政部门统一结算。之前还曾出现过法院诉讼文书能不能用顺丰快递或其他民营快递的争论,也发生过人民法院采取邮政快递送达诉讼文书是否属于违法招标或形成垄断等争论,笔者对此没有更多关注,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凡是律师要亲自到法院领取判决书而法院直接邮寄的,判决结果一般都不好,律师不能将气撒到邮递员身上。而采取电子送达后,律师也无法判断判决结果的好坏。不过随着科技的发展,民事诉讼必须与时代接轨,与时俱进,要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服务司法活动。既然实践中电子送达已经非常普遍,本次修改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上也是理所当然。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有一个亮点特别值得关注,就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个规定进步很大。之前公告送达需要60日,现在减少一半时间,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实践中有的老赖拒不到庭躲避法律制裁,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原告。正常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审理案件需要的时间特别长,这个期间老赖会将所有财产转移,而且原告也会被诉讼拖垮。这次将公告送达的时间压缩到30日,体现了法院制裁老赖的决心,节省了大家的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对诉讼参与者有利,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的高效原则。
本次修改还涉及到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该制度之前已经写入民事诉讼法,虽然小额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彻底改变,但实践中并未对民事诉讼产生巨大影响。按照之前规定小额诉讼是案件在标的额上进行限制,即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计算。按照河北省的情况,2020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964元,百分之三十只有23989.2元。争议标的额如此之小,当事人在诉讼时一般不聘请律师。目前石家庄市律师最低收费标准也是5000元左右(笔者猜测),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需要缴纳5000元律师费用,还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官司没有打就已经支付一部分钱,聘请律师的几率很低,故增加小额诉讼制度后对于律师业务几乎没有影响。但采取一审终审是对整个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修改,直接由一审法院盖棺定论,让当事人丧失上诉的救济途径,这确实是制度上的创举。当时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基于民事案件激增的背景,但从实践效果上看却并未起到缓解民事法官压力的效果。之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终审诉讼程序时并未考虑案件的性质,只是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都要适用一审终审。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时更多着眼于数额考虑,而忽视了案件的性质,这是不恰当的。比如甲向乙主张的标的额很小,但案件性质是建设工程纠纷,证据很多,案情到底是否简单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再如甲向乙张的标的额很小,但案件性质是保理合同纠纷,案情却很复杂。故,主要依据数额标准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的条件并不可取,而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绝对不能将“事实清楚、证据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泛化,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还需要到法院打官司吗?笔者认为,凡是走上法庭的案件都不是简单的案件,都有两个或者多个版本,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是非常明确。笔者曾经办理一起房产买卖纠纷,标的额涉及200多万元。一审法官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在上诉期间就提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争议标的额高达200多万元,而且案件不仅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还涉及中介方和第三人;法律关系既有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而且还有善意取得问题,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竟然由一个审判员按照简易程序草率审理。这个案件最后二审发还重审,重审期间调解结案。
所以,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含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这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必须真正理解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才对,必须要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性质进行准确的解读,不能因为案件激增、审判压力大就都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这是严重违背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
为了避免小额诉讼适用出现问题,本次修改时对小额诉讼修改两处:一是将之前的30%修改为50%,从数额上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二是将小额诉讼适用案件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如果将复杂案件简单化,错误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本次将案件性质限定为“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这样就将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律师办案中应该高度重视。不过笔者认为,因为涉及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一般不会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这样的修改对律师业务影响不大。但当事人要特别注意,避免自己不知道采取一审终审而没有把握住一审宝贵的机会,错失良机没有及时将证据提交而遭到败诉。同时,为了更好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限制,还特意增加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针对民事调解问题进行规定。面对日趋增加的民事纠纷,司法部和最高院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成立调解室,这从理论上讲对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但实践中当事人对司法的公信力不认可,对于象征司法权威的法院、法官都不尊敬,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手段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更不尊重。虽然律师事务所纷纷成立了调解室,但却鲜有调解的案源。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才能收取费用。如果律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当事人也就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用。所以,不管律师事务所调解室还是其他社会调解组织,在司法信仰尚未正式确立、民众的法律意识尚未正式健全之前,通过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还需要一段距离。即使当前法院都有诉前调解程序,但法院的诉前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组织之间对接不是特别顺畅,所谓诉前调解程序也就演变成为缓冲立案的一个手段而已。
鉴于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必须到法院确认其效力,这也导致调解组织的案源渠道不畅、调解工作开展并不理想。相反我省的“帮大哥”、“小吴来了”“调和”电视节目等,反而积极深入田间地头、切实解决了很多老百姓的实际问题。但这些栏目组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必须要经过法院来确认其效力呢?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中国老百姓都有厌讼的心理,如果通过民间组织调解和好之后还要到法院去确认协议的效力,老百姓是否还愿意接受调解还真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总之,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只是对实践中已经普遍实施的活动法律化,却并未真正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破解,更未触及老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比如执行难问题,面对如此严重的执行顽疾,本次修订却 并未涉及。要想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只需要在法律上畅通民事执行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即可,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真正落实到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就会竭其所能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拒执罪成为一个摆设,实践中执行局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根本不接受,甚至双方来回“打太极”,执行案件竟然都成了“挂案”,或者执行过程中案件却被悄无声息裁定终结执行。这样,严重背离我国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司法信仰和司法权威和更无法树立。
另外,老百姓最难以接受的是“烙大饼式”判决,即一审判决全败,在证据和事实完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二审却判决全胜。除了属于疑难、新类型案件外,出现“烙大饼式”的判决必定存在问题。相同的证据、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不同的法官竟然能够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样的判决无论如何都无法让普通民众接受。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应该增加如下规定:一旦出现上述的判决情况,就应该启动调查机制,查清到底是一审违法还是二审违法。司法不但要给当事人一个明确交代,也要给裁判者一个教育和警示。作为执掌司法大权的裁判者,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审慎对待案件。如此规定之后,就可能避免这种大起大落、大开大合的“烙大饼式”判决。毕竟人的智商差别不大,对法律的理解绝对不会出现天壤之别,判决结果的对与错更多还是裁判者的一念之差!
故,要践行依法治国的宏伟大计,法律必须切实反映老百姓的需求,法律修改要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要将民事法律的威慑力发挥出来,让违法者真正地付出代价,这样才不会出现“网上出售民事判决书”等一系列的笑谈!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25日16点20分(圣诞节)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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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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