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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开发商合规风险防范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下面结合地产公司的工作实际谈谈如何防范基于《条例》的合规风险。
一、合规风险识别
(一)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将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被责令停工和限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及不得超过1个月的拨付周期。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不能以存在工程合同纠纷作为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抗辩理由。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六)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七)建设单位建设行为违法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八)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合规风险防范要点
(一)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二)建设单位要依法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依法明确约定人工费用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这需要建设单位在《条例》实施前提前研究如何对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开办费项目、实物工程量项目等清单项目进行调整,提前研究如何对原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条款进行合规调整。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建设单位要防止违法发包工程。
(六)建设单位要依法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遵守规划法和建筑法的各项规定。
2020年1月16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建设工程房地产与金融法律实务”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依法明确约定人工费用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这需要建设单位在《条例》实施前提前研究如何对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开办费项目、实物工程量项目等清单项目进行调整,提前研究如何对原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条款进行合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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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享受高级合伙人办公待遇的专职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与金融法律实务》公众号创始人,具有全国律师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林业工程师职称三重专业背景。
担任过大中型国有林场场长、林场“以工代赈”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大中型建筑企业部门负责人和大型商业地产公司高级法务总监;曾先后在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深造。
2001年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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