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热播的电视剧《扫黑风暴》中,江疏影饰演女记者黄希的孤身深入医美机构收集“美丽贷”证据的情节牵动着观众的心弦,“美丽贷”也第一次走入许多观众的视野,在后面的剧情里,观众看到一个个被“美丽贷”后续的高额债务捆绑,直至被迫出卖自己的身体的,如“思思”这般大好青春却被债务带来的阴霾笼罩的年轻女性。电视剧中的人物往往会由导演安排一位正义使者助她逃出生天,可现实这幕剧中被套路贷折磨的人们却往往以被逼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落幕。本文通过介绍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带大家了解“套路贷”是什么。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向“网络贷”蔓延,并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2017年10月25日,上海政法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首次确定了在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非法侵占被害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浙江、安徽、重庆、吉林紧随其后,发布了套路贷相关文件。
由于“套路贷”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形式大不相同,为了加强对各地对套路贷的正确认识,贯彻落实2018年10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的有关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明确了套路贷不是某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个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准确区分“套路贷”,准确适用法律,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理,有很大的实务意义。
一、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行为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我们上面提到的“美丽贷”就是这种模式,利用年轻女性对外貌的渴望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服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收取“砍头息”、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行为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个步骤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行为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用以作为后续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实现虚假债权的证据材料,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第三个步骤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行为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等极为严苛的还款规定,设置高额逾期费,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在套路贷中,借款的被害人实际处于弱势地位,而放贷的行为人则掌握着主动权。如被害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提前还款或如期还款,行为人会通过拒听电话、隐匿行踪等多种方式拖延时间,直至超过约定还款时间,恶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第四个步骤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行为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还是用我们前面讲到的“美丽贷”进行举例,被害人思思的欠款从最初的借款5000,经过一系列由借款公司安排的拆东墙补西墙的循环贷款操作,思思的欠款最终被垒高成12万。
第五个步骤是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行为人会运用前期过程中保存被害人私人信息和银行流水,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实务工作中,更为常见是通过向被害人及其通讯录亲友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软件滋扰等方式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更有甚者,如“美丽贷”的操纵者——以孙兴为首的黑恶实力犯罪集团,会强迫无力偿还被恶意垒高“借款”的年轻女性卖淫以偿还这笔“债务”。
在温某龙等23人敲诈勒索案中,温某龙纠集林某浩、朱某常投资成立或参股福建省福鼎市财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神公司)等四家公司,招募人员专门从事网络“套路贷”活动。四家公司均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工资奖励机制,人员分工明确,组织架构严密,设客服组、风控组、财务组、催收组等部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模式,黑恶势力组织将套路贷作为营利手段,并形成阶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规模化的犯罪团体。
公司内部分工明确,首先由客服组获取有借款需求的“客户资料”,并以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手机服务密码、QQ同步助手账号密码,非法收集被害人个人信息,为后续“软暴力”催收做准备。风控组负责对被害人还款能力进行核实筛选,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公司以“押金”“逾期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网络借款平台签订与实际借款不符的协议,制造虚高借款、虚假期限的合同,并直接扣除首期30%至50%的高额利息。如果逾期未还款,催收组根据被害人的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或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侮辱信息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迫使被害人支付虚高本金、高额利息、续期费等。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集团实施了上述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软硬兼施“索债”等多类行为。导致个别被害人因欠款被“软暴力”催收而精神崩溃喝农药自杀,因发现及时得以救治。同时这类犯罪团伙往往具有保护伞,存在部分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团伙,渎职,收取贿赂。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抓捕犯罪集团过程中,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林某向个别集团成员透露抓捕信息,通风报信、妨害抓捕,构成刑法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
二、套路贷的本质特征
套路贷本质是一个以诈骗罪为核心的犯罪群组,除诈骗罪外,还涉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扰乱秩序等多个罪名,由虚假债权的设立阶段和虚假债权的实现阶段两大基本构造组成。我们在前文了解到了套路贷常见的五个步骤,实质是套路贷的两大基本构造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
在虚假债权的设立阶段,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放贷行为”本质是一种引诱被害人上钩的欺骗行为,旨在以民间借贷之名掩盖诈骗犯罪的本质,我们前面说的套路贷第一个步骤即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就是虚假债权的设立阶段的表现形式。在虚假债权的实现阶段,为了实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会通过前期制造的虚假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据材料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采取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手段,进一步占有诈骗所得财物。
这两个阶段的联系是,行为人在虚假债权的设立阶段通过虚设债权,获取他人的财产性利益,这个过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会构成诈骗罪;在虚假债权的实现阶段将设立的以虚假债权为内容的财产性利益转化为财物而采取的措施,这个过程行为人的采取的措施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等。
我们在前文中明确套路贷本质是一个以诈骗罪为核心的犯罪群组,认定套路贷需要具有债权设立的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性两大本质特征。债权设立的欺骗性是区别民间借贷的根本因素。在实践中,往往不存在没有任何款项出借的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以小额资金出借为诱饵,通过诱骗受害者签订虚增数额的合同或收取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以骗取他人数倍于借款的的财物。这种作为欺骗手段的资金出借产生的债权债务具有虚假性,不认为行为人和被害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与我们之前讲过的“钓鱼式”合同诈骗存在相似之处,都是以民事活动为诱饵作为欺骗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性的判断和其他诈骗犯罪的本质是相同,主要通过行为人是否支付对价进行判断,这也是区别套路贷和非法放贷的根本因素。套路贷和非法放贷的行为人都具有持续性的实施放贷行为,非法放贷的行为人旨在通过放贷行为,获得利息并以此达到营利目的,而套路贷中,行为人旨在通过放贷行为及相应的虚构债务金额、恶意垒高债务、恶意制造违约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房产或其他数倍于借款数额的财物。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对于资本而言,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套路贷也是如此。对于普通的读者而言,对于号称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的小额借款公司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如若已经不幸掉入套路贷陷阱,要避免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同时尽可能完整地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并尽快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如果对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法院说明真实情况,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作者: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陈婵娟,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向“网络贷”蔓延,并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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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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