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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芒格好像有那么一句话,你要想得到什么东西,最好的方式就是能配得上它。对于一个刑事律师的评价,若是唯结果论,那「无罪」无疑是最为可贵的,他能得到这个结果,那他就配得上律师这个身份,也值得被尊重,却不应该被戴上「为他人逃脱责任」的帽子。
许久没有更新了~不知不觉已至初冬,温度上带来的寒冷,只是肌肤上的感触,而内心情感上的凉意,似乎多了一些彻骨。
这两天,光明网的一篇针对法检系统「京考」的评论文章,被人(准确地说,应该是律师们)抓住了「辫子」——其在文末那充满误解的用词不当及常识错误,犹如将律师这个职业放到了法检的对立面。
在这里,我并不想去重复挑出这短短一句话中的诸多错漏,也并不想再来逐句输出常识,倒也不是因为截至笔者发文时,该段话已经被删除了。
文章细节处前后对比
“毕竟,如果罪犯都能在优秀律师的无罪辩护下逃脱责任,那么谁来为公共利益辩护?谁又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买单呢?”这句话的毛病就在于,其背后所传递的潜台词,即将律师为罪犯(应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脱罪责的辩护行为,视为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破坏」,并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未能得以实现。
这就是一直被误解的刑事法律人。
我之所以没有使用「刑事律师」这个字眼,而是使用刑事法律人,是我从内心里觉得,作为一个刑事律师,我不能单纯地站在辩护的视角里为律师辩解,而是我也需要审视到,其实在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检们,他们又何尝不是无时不刻也在面临着这种「被误解」呢?
他们,面对着被舆论视为魔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仍需要一步步历经着每一个诉讼程序,确保其能得到公正的审判,而一旦裁判结果未能满足舆论的「情绪宣泄点」,那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司法裁判者的怀疑、嘲讽,乃至是指着鼻子的谩骂。
他们,面对曾经被法律公正评价后的当事人,却仍向他们持刀相向或是持枪伤害的时候,他们不仅遭受着来自当事人的误解以及周遭人群的误解,甚至还会在这种误解中付出惨痛的代价,乃至生命的陨落。
他们,和大多数的刑事律师一样,每一场审判都是在庄严的国徽下进行,每一个人都是各司其职,每个人心里也都装着同样的律令,谁也不比谁神圣一些!因为最为神圣的,应该是那代表着公平正义的法律,而不是具象的法律人。
而人们口中的所谓无罪,同样也是基于客观事实,凭据现有的法律而作出,而不是基于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不是律师,不是检察官,也不是法官。当然,优秀的法检、优秀的律师,是这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影响因子。
回到那篇争议文章所指出的问题,法检系统需要优秀的血液加入,这既是一个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长足发展的必然。只是,当更多的年轻血液涌入律师行业之时,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法检为何变得有些冷落,而不是试图在这个现实的境况中,制造一种孰优孰劣般的对立。
不管是优秀的法检,还是优秀的律师,他们都是通过一桩桩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证据以及充满公平正义的案件,滋养培育出来的。他们,依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来自周遭的「误解」,但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及我们,仍会在种种误解中,践行着法律人应有的职责。
要知道,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律评价为无罪之时,那一定不是法检的「失败」,也不是律师的「诡辩」,更不是公共利益的沦丧,那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那就是最为纯粹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当然也希望,能有更多优秀的血液进入法检系统,他们能在这个系统里走上独当一面的前线,因为他们与优秀的律师一样,皆是法治昌明真正实现的「必需品」。
误解,似乎成了刑事法律人的一种「宿命」。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之道”
对于一个刑事律师的评价,若是唯结果论,那「无罪」无疑是最为可贵的,他能得到这个结果,那他就配得上律师这个身份,也值得被尊重,却不应该被戴上「为他人逃脱责任」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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