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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中的很多内容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法律风险管理密切相关,下面重点谈谈《民法典》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规定。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含义。
所谓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一般是指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通过补充性解释,其构成要件与另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相吻合,从而使另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合理合法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对促进“交易便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那么原本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转换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此种情况下的隐藏行为有效)。如通过订立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是虚伪表示而无效,但隐藏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根据有关规定是有效的。
2、《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归属型流押无效,但可以直接依据该条规定将归属型流押合同条款转换成清算型流押合同条款,抵押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归属型流质无效,但可以直接依据该条规定将归属型流质合同条款转换成清算型流质合同条款,质押权人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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