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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律师工作的方向可以做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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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刚好已经有6年时间,通过裁判文书来看,这六年时间内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来定罪量刑的少之又少。

但随着近年来打击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断卡行动的展开,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这一块也进行了逐步的规范与加强管理,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频率,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增加。解释这个问题,还要从罪名本身出发。

01

罪名定义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名从量刑上来看,最高刑也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具有单独的罚金刑,更甚至构成该罪名还有一个行政前置行为,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在前,仍具有入罪的四种情形在后,才构成这个罪名,可以说是非常宽松了,可能这也是判决书数量少的一个原因。

根据201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三类至少25种主体,其中广泛类最多的是前两类,具体包括第一类的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和第二类的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主要是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实施网络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所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负有管理的义务的,管理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有权更改自身的网络运营行为,或有权利拒绝其他共同参与者、使用者、分包者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来讲,比如APP类软件的运营中有没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有没有超范围搜集个人信息,有没有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等都是应该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而对于负有管理的义务来讲,比如在搜集时,对于首次使用的客户是否做到了明确提示、政策和规定容易展示、用户有选择全部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权利等。作为没有具体参与精细化编辑权限的管理者,是否对共同参与者、使用者、分包者,做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等。

最后一个行为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在某些违规要求整改的行为中,并不是拒绝改正就构成犯罪,而是在拒不改正的基础上有本法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才构成犯罪,其中《解释》中对此情形也有具体的规定,在判断方面相对还是比较直观的。

最后,另一个该罪名比较少的原因是,在违法领域就通过行政措施较少进一步向犯罪行为发展的势头。比如在《网络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除了,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以外,还有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直接彻底的行为。因此,企业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点工作并一定直接放在构成犯罪之后的罪名辩护,而是在日常运营中的企业合规。

因此,很多网络平台或移动APP在涉嫌违法问题时,在通过其他法律规范就已经承担的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大部分都是通过行政前置程序给处理掉了。那么如何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将是企业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面临的问题。企业本身在经营过程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只“盯”刑法来经营。作为律师在针对这项工作时,更是不能仅以刑法来判断,只做后期的辩护工作,而是可以在构成犯罪之前,将企业的合规作为重点工作和业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而并不以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认定。

02

案例列举

1、(2020)云0103刑初120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管理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所提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查明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充分注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2018)沪0115刑初297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原创文章


作者:

洪树涌,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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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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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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