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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在诈骗罪案件中,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所有的辩护方案都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在实务中,笔者经常会遇到家属来找我要求一定做无罪辩护,并且表示,这是他们找律师的标准,这个时候家属如果一昧的要求做无罪辩护,也不是不可以,就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是怎么样的。做无罪辩护没问题,这是律师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家属的权利,但是能不能成功取决于法院,不是要求无罪就一定能无罪。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有行为人的客观上实施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才能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需要。
不仅如此,行为人所实施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还要达到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处分财产的程度,诈骗罪才能得以成立。
本文主要讨论可做无罪辩护的情形。
一、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做无罪辩护
1、诈骗的犯罪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
笔者遇到犯罪金额达不到立案的情况。诈骗罪法律规定只要达到3000元就够立案的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每个地区的经济条件不一致,因此也会导致立案数额不一样。比如在广东一类诈骗6000元,二类地区诈骗4000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才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辩护人在会见之前还要了解每个地区的立案标准,如果犯罪数额达不到的,就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
2、以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可做无罪辩护
诈骗罪中,高发的案件就是办案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在得不到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辩护的,往往就这样埋没在冤假错案之中,当然,这些年也有大量二审改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笔者列举一些高发的经济纠纷案件。
1)原本是民间借贷,却涉嫌诈骗罪,可做无罪辩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借贷双方都是有一定的交情的,甚至有一些还会出具借条,那这种情况,完全就是一种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后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也是债务纠纷,因为借款人主观上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双方基于好友关系借款。后来借款人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之类的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那么这种情况本身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借款人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那么像此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就可以大胆的做无罪辩护。
2)原本是购销合同,却涉嫌诈骗罪,可做无罪辩护
该类案件通常是当事人没有支付货款,导致销售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顺理成章的就办成了一个刑事案件。诈骗罪最重要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双方有签订合同,支付部分货款,那么就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此时辩护人也可做无罪辩护。
在货物交易型案件中,据以判断提货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
(1)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或者冒用其他交易主体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了伪造、失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等欺骗对方,以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交易相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同意其提货;
(2)提货方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
(3)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
(4)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
(5)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
(6)提货方延迟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
(7)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逃匿;等等。
3)保健品涉嫌诈骗,存在自由退换货等情形,可做无罪辩护
在笔者办理的保健品涉嫌诈骗的案件,存在以下情形:自始自终都是根据生产厂家、经销商提供的产品及宣传资料进行销售;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且具有销售保健品的经营资质,足以证明销售保健产品的行为是合法的;产品均是均是合法厂家生产的,通过正常进货渠道采购的,有些是通过医药招商网联系的代理商去厂家进货;已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等证照;客户购买保健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自由退换货。
另外,保健品诈骗案,最常见的就是部分销售人员虚构身份、夸大宣传产品的行为,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从案件的材料,不足令本案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涉案产品,是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保健品会有产品说明,事实上,外包装明确写明产品的成分、性质、产品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功效等详细信息,消费者收到产品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产品情况,不可能令购买者产生错误认识。
像这类保健品诈骗案件在,存在冒充身份夸大宣传,其充其量也只是民事欺诈行为,属于商业营销中的一般性违法,而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更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来处罚。这类案件就可做无罪辩护。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几种诈骗罪,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可做无罪辩护的情形,笔者并没有穷尽列举。
二、结合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做无罪辩护
除了看事实、证据和法律外,辩护人也要看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开展有利于辩护的工作,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罪,也是认罪的情况下,如果辩护人一昧的坚持做无罪辩护,也许可能适得其反,反而会加重刑罚,都有可能。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在2017年修订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其中第5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当然,有的诈骗罪的案件中的有罪供述,前后反复不一致,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辩护律师就要判断、口供是否存在虚假的,是否存在虚假供述,是否在违背当事人意愿下做出的,如果存在,那么辩护人,就可以做无罪辩护。虽然当事人曾经做过有罪辩护,但是有罪辩护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自愿的。
笔者认为,对于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都是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综上,诈骗罪最重要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在选取无罪辩护方案要考虑事实、证据、法律。如果存在达不到立案标准,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况,那可大胆的做无罪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确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要看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不能不加甄别就盲目的做无罪辩护,适得其反。
(来源:微信公号“法眼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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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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