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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案例: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名,离婚时房产对半分吗?

免费 王文静 时长/课时:17分钟/0.3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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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静律师作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座客嘉宾,直播解读案例:“男子婚前买了3套房,婚后加妻子的名字,离婚时要对半分,法院判了!”,欢迎大家搜索点击下列链接进行收听:

https://mobile.tingtingfm.com/v3/vod/2/PorqsAy3Bd

案情简介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生了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了杭州的3套房产。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后二人产生矛盾。2020年,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她应取得60%的份额。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西湖法院认为,三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一审判决: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约75%的份额。

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字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8岁孩子判给谁?法官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了孩子意愿:爸爸脾气好, 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抚养,乔女士负担生活费。二审也是驳回乔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直播以案释法

一、主持人: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房产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王律师:法院判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婚前男方购置的三套房产,这本来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即使在房产证上加名,其实也不构成对这个财产出资权的挑战。但是一般来说夫妻婚姻生活如果经历多年之后,基本上可以逐渐的确认婚前财产的边界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共同购置的婚后财产。所以在此时,法院还是认定这三套房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双方在婚后生活中所做的贡献基本相当。妻子工作得到收入,男方出租房产得到租金。法院调查收入差距不大,所以不存在一方养家一方不出力的行为。那么此时就认为双方离婚财产的份额分配,更应该要看重婚前的财产出资的来源问题。夫妻其他的财产可以一人一半,但是这个房产要单独进行份额的处置。3、结合《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考虑到女方在这三套房子的购置过程中,其实没有出过任何资金。100%都是由男方出钱的,虽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在份额分配上男方应该占到绝大多数份额。但是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所以最终酌情判决女方可以得到25%的房产权益。房产证加妻子名字,并不改变房产购置时候的出资权,而这个出资权其实对于房产的未来权力继承有着关键的作用。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也不意味着双方必须对半分。这是在未来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尤为重要的法律判决,会有着重大的判决指导意义。

二、主持人:法院认为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具体如何分割,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人们常认为的房本“写了二人名字”,离婚就得平分,不是绝对的?

王律师:司法实践中,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不是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就一定对半分,尤其是涉及房子这样价值非常巨大的财产,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割。每个婚姻中的情况各有不同,房子状况各有不同。在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很多情况,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出资来源、税费支付情况,比较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本案子就是如此。法官在考虑了当时的出资情况、税费承担情况确定了夫妻双方对于这三套房子的贡献程度,同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了丈夫拿四分之三、妻子拿四分之一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条文是基础,法律的本质是保证公平公正。因此,当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有些出入时就要考虑法律原则,任何法律条文、规则都不能机械运用从而违反了法律原则。而公平原则是法律的最重要原则。

三、主持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如何照顾?请解读一下?

王律师: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现实生活中,可能绝大部分的女性的经济能力以及谋生能力,相较于男性而言,还是弱势的。离婚后可能基本生活都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为避免女性因经济生活问题而影响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且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女性离婚自由的权利以及离婚后生活不受影响,所以法律上会有离婚时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

四、主持人:如果女儿判给母亲抚养,房产分割还是这个结果?

王律师:如果孩子判给母亲,虽然父亲会支付抚养费,但是相对女方而言,与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时间和经济收入去抚养,如此一来必然会影响女方的经济收入,同时也会增加消费支出,这种情况下,只有给母亲和孩子更多的经济帮助,才能使母亲和孩子的日常生活不因婚姻的改变而发生重大的变化。否则,绝大多数女性本来在谋生能力上就弱于男性,如果不有所倾向,就会造成女性不敢离婚或者坚决不要孩子,即便法院真的将孩子判给女性,对于女性只会雪上加霜。所以如果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自然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给女方的财产份额比现在更多,以保障女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

五、主持人:本案中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字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乔女士的说法没有依据?

王律师:乔女士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现在没有证据表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的一份份额赠与女方,所以女方主张按照一半的份额是没有根据的。何况从公平角度而言,女方确实分文未出,只是因为和男方的婚姻关系,男方才将自己的婚前房产上加了乔女士的名字,但是这不能就此认定乔女士占一半份额,否则,对于男方也是不公平的。

六、主持人:法院认为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这种“证据”是的是什么?是赠与协议之类的?

王律师:比如双方之间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赠与的份额或者双方之间对于房产应占的份额比例。抑或直接在房产证上加名时就明确各方所占的份额比例,否则只是共同共有的状态下,一旦离婚不一定是一个一半,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这项诉求时,肯定是要考虑贡献率、资金的来源、支付情况、婚姻的持续时间、是否有子女、各方的收入情况、是否有过错等综合考虑,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七、主持人:男方认为因为政策原因,当时房产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不能成为他抗辩理由?

王律师: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既然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配偶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理应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男方已经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么这三套房子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而不是丈夫个人的婚前财产。所以男方的这种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八、主持人:如果是婚前(不是婚后)加了妻子名字呢?结婚后,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律师:这也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但是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加名,一般的情况下,离婚时分割财产时也基本会参照婚内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九、主持人:如果当初王先生没有在房本加上妻子的名字,那么就属于王先生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他个人?

王律师:如果房本上没有加名的话,三套房子为丈夫个人财产,离婚时和妻子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如果女方经济确实困难,可以要求男方在住房方面予以帮助,比如可以居住使用其中的一套房子。

十、主持人:现在有的父母在女儿结婚前,要求男方在其房本写上女儿名字,那么,就意味着女儿就拥有一半了吗?

王律师:法律上是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而且这个案例也再一次说明了司法实务也是不支持这样的想法的。

十一、主持人: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到底有没有用?

王律师: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出钱购买的个人房产,即使加了别人的名字,也没有用,房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上存在一个概念叫“赠与”,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而夫妻之间将一方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的行为不仅涉及赠与的问题,《婚姻法》和《民法典》还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将个人房产加对方名字的行为实质上也相当于对个人财产一种约定和处分。另外,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物权登记为准,房产登记了两个名字就是共同财产。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婚前个人房产,都是自己出的钱,对方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加了对方名字也没有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十二、主持人:加了名字,房产就一定平均分割吗?

王律师:不一定平均分割。房产登记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房产享有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产权证上以按份共有进行登记,确定了各自的产权份额,那么将来离婚分割房产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基本就按照产权证上面的比例进行分割。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房产中的份额是不确定的,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一般会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但由于房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也会考虑该方的贡献度较大,另一方对房产取得没有贡献,对贡献较大一方给予多分。另外,法院还会考虑离婚过错、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照顾女方、子女权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一个分割比例。比如,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相比结婚时间较长,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况,前者未出资一方分割的比例会少于后者的情况。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王文静”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文静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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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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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长期座客嘉宾律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职业发展指导师。

  2012及2013年度曾担任海淀区“村居行”公益普法活动特聘律师。2013年及2014年曾被聘为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优秀公益热线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特约公益律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

  主要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人事纠纷、行政诉讼、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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