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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男方至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对房屋占有50%的所有权,并表态愿意先行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再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双方争议点主要在于双方实际出资数额及各自实际出资数额。
一审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对此认定并判决如下:
双方有共同出资购房及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建装修的合意,事实上双方均有支付购房款及各种税费,男方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亦向女方的银行账户支付按揭贷款,男方实际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加建和装修,且双方在协商支付首付款时女方亦多次要求各出资一半,而现男方也诉请确认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与女方实际对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已达成合意,故现男方主张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女方名下,故本案不宜直接确认男方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由于男方明确表示同意向建设银行增城支行清偿全部剩余按揭贷款,故在男方向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全部清偿按揭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建设银行增城支行确认的为准)后,建设银行增城支行与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涂销手续。在涉案房屋办理了涂销抵押手续后,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涉案房屋的50%份额变更登记至男方名下的手续(相关税费由男方负担)。另外,男方与女方的任一方就其占有50%份额所多支付的款项应由另一方予以返还,未足额支付一方应继续支付至所占50%份额为止。由于涉案房屋现尚未完全清偿按揭贷款本息,男方与女方就出资问题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不予调处。
蔡思斌律师评析:一审法官非常机智,抓大放小。认为女方在协商首付款时多次要求男方支付一半份额,而男方也诉求占50%产权份额,故双方已形成讼争房屋各占一半所有权的合意,故在男方提前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后,女方即应协助男方办理50%产权份额变更手续,其他款项按各占一半计算多还少补,出资问题双方可以另行处理等。如此,法官完全可以不去理会房产实际价款问题,双方实际出资问题,房屋违建成本等细节,真是高招。当然,如此判决只是表面处理了双方产权份额问题,但双方争议实际仍未解决,后续估计仍需通过诉讼裁决。
不过,二审法院棋高一招,其判决着眼点让我有点目瞪口呆,原来案件还可以这样处理,法官自由裁量权真是爽呐。但我又不能不服,二审判决虽在意料之外但在情理之中,且亦符合法律,真乃神来之笔!
二审广州中院判决:
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协商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双方均有参与协商筹资、交易及装修过程,且双方均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益的意思而采取相应行动,因此应当认定男方与女方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权益。
但男方与女方仅为恋爱情侣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不属于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或出资情况来确定享有权益的份额。且双方在购买房屋过程选择以双方名义还是一方个人名义签署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登记,应当进行审慎考虑并承担相应风险及后果。
男方本案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实质是要求确认分割其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益,现男方与女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男方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应当允许对双方共有权益进行分割。但正因为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男方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本案双方不宜采取产权份额分割的方式。
考虑到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选择以女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且女方名下并无其他房屋,而男方名下另有其他两套房屋,本案在女方不同意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当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男方要求确认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方式未充分考虑双方购房时对购房主体的选择以及目前不宜继续维持共有状态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彻底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本院予以纠正。男方可另行向女方主张相应的共有份额补偿款。
遂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一审诉讼请求。
蔡思斌律师评析:本案男方最终败诉,其诉讼成本包括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一二审律师费估计在10万以上,损失惨重。所以案件诉讼请求设置非常关键,如若男方只是要求女方补偿出资款并要求出资款相应的增值收益的,则被法院支持的概率非常大,也免得重复诉讼。另外,情侣共同买房并非不能主张所有权比例的,如若双方有书面约定或者双方住房条件同一的,则案件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结果。
案例索引:(2021)粤01民终1161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11月8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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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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