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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律师说劳动法:劳动者一周上六天班,单位是否要给加班费?

免费 章晓明 时长/课时:9分钟/0.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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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俐1】

2009年6月26日,费某友进入被告中某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约定由中某公司安排费某友在清洁工岗位工作,协议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续签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将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5月起,费某友与被告诤和公司先后签订四期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诤和公司派遣费某友至中某公司担任清洁工。

中某公司市场清洁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15分至9时45分、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下午3时30分至6时。

2015年2月4日,诤和公司解除与费某友的劳动关系,费国友要求诤和公司、中某公司支付加班费33252元。中某公司辩称:费某友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40小时,中某公司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费某友要求支付周六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案俐2】

2016年5月18日,卢某闯与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累积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中午除午饭时间外,均有午休时间。

2020年3月31日,邦某公司作出辞退通知,终止与卢某闯的劳动关系。卢某闯诉至法院,提出其从入职起其每周仅休息一天,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31348.1元。

邦某公司提出卢某闯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半至11点半,下午为13点半至17点,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因此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费某友要求邦某公司支付周六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件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都是每周工作六天,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请却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目前有3种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都是合法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自此,我国标准工时制实施的是每工作天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

作为普通劳动者,会将目前的最常见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来等同于标准工时制,因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正好是工作40小时。也就有了上面两个案例中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认为周六属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向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

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了“每工作天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那这样的规定是否就等同于规定“每工作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呢?是否“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40小时”不可以呢?我们认为并非如此,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表述均为“平均每周”,而非表述为“每周”,因此40小时是每周工作时间的一个平均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周休息一天是《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作强制性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应当遵照执行。反过来看,《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必须每周安排两个休息日,这即是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同时也兼顾到单位经营发展的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每周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的前提下,可以在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内自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安排员工每周一至周六工作,每天工作6.5小时;安排员工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6.5小时,周六工作7.5小时;安排员工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等等,因为每周日保证员工能休息一天,且每周工作时间均未超过40小时,所以上述安排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可以安排职工在一周内的任意一天为休息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述两个案例中:

费某友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15分至9时45分、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下午3时30分至6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为39小时,并未超过40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中某公司当然不需要支付周六的加班费。

卢某闯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半至11点半,下午为13点半至17点,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为39小时,因此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邦某公司不需要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题外话: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7个小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劳动者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的工作时间未42小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超出的2小时应当视作延长工作时间,按照200%计算加点工资。

【律师建议】

因为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度。

如果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建议在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比如每周工作6天,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如果上述工时制度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建议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最后,无论企业实行哪种工时制,都建议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并明确告知劳动者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就工时制度进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章晓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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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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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无锡市律协惠山分会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无锡市惠山区法律专家库劳动法专家组成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

  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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