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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17)苏03民终8111号
朱某1966年10月1日生,于1989年5月参加工作,于2016年10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朱某的工资发至2016年9月。
2017年,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饭店公司支付2016年度10月的工作2078元,某饭店公司认为朱某于2016年10月当月办理退休,其从10月1日起就没来上诉人单位上班,故10月份的工资不应发放。
法院认为:因朱某2016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已客观上不能和往常一样正常提供劳动,存在工作交接及办理退休善后事宜,应当视为朱某正常出勤;且朱某退休当月拿不到退休金,如退休当月单位不发工资则无疑出现断档现象,让劳动者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故判令某饭店公司支付朱某退休当月工资2078元。
【案例2】(2019)苏05民终4175号
张某1958年9月19日出生,2003年4月,张某进入华苏公司工作。
2018年8月14日,华苏公司向张某发出《退休通知》一份,载明:“您即将于2018年9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8年9月19日,届时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018年10月,华苏公司发放张某上月工资至2018年9月19日。
张某认为华苏公司工作发至2018年9月19日,而上诉人享受退休待是2018年10月1日起享受,在客观事实上被告剥夺了上诉人这一期间的劳动权和获得社会救济权,同时也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和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张某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现华苏公司按张某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计发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针对劳动者退休当月应发放整月工资还是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发放工资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和劳动者有着不同的意见,即使从上述两个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之间的意见也是不统一的,那么退休当月究竟应该怎么发工资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除了少数因人事档案里面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不同而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来的确定退休日期外,绝大多数劳动者退休日期的确定都是以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来确定最终的退休日期。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当天或第二天,一般劳动者就会退出工作岗位,由单位根据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目前劳动者都是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例如,劳动者2021年5月15日年满60周岁,符合退休条件,其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是从2021年6月开始。
正式由于退休年龄与实际领取养老金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如果劳动者时当月月底达到退休年龄,一般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不会产生争议,而像案例1中当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
对于退休当月工资怎么发,目前来看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退休当月的工资,无论劳动者的退休日期是几日,均足额发放当月全部工资,无需折算另一种观点是退休当月的工资,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进行折算。
1、对于第一种观点的我们认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7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该《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劳动者无论是月初、月中或者是月底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退休当月的整月工资。该《意见》规定在部分法院的判决书中法院说理部分被直接采用,如(2014)丽民初字第4798号、(2019)京02民终6701号,即使法院在判决书中未直接采用上述《意见》规定,但在判决书中也是持此《意见》相同的观点,如(2017)苏03民终8111号、(2020)沪02民特654号等。
2、对于第二种观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12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因此,我们认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有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而且只有劳动者死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整月的工资,否则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应该再向其支付工资,这也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因此,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在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一次性付清其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即可。
对于职工退休何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也存在的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目前劳动者在满退休年龄次月才能领取养老金,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满退休年龄次月才终止。而持不同意见的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应自满退休年龄当天终止。
《劳动合同法》44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确实在规定上存在一定冲突,导致适用21条时有违反上位法44条的嫌疑。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7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是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相互平行的两款规定,因此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并未修改的情况下,我们还是持人社部的观点,即达到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法律效力上应当低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因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对劳动者退休当月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进行折算发放,这样也符合公平、权责一致的原则。
【律师建议】
考虑到,实践中法院对退休工资是整月发还是折算发观点并不统一,我们建议:
1、如果劳动者是在当月下旬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考虑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从发,可以在其退休当月向其支付整月的工资,而不再按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2、如果劳动者在当月上旬或者中旬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在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当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约定如果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当天即退出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发放退休当月工资;也可以双方约定让劳动者在退休当月做满整月后再退出工作岗位,从而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退休当月整月的工资,从而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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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无锡市律协惠山分会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无锡市惠山区法律专家库劳动法专家组成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
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处理经验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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