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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i]结合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若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换言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当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可能被认定为实施垄断行为。
算法推荐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所规定的“自动化决策”的主要应用方式之一。在《个保法》出台后不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文结合《个保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梳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重要义务。
义务内容 | 《征求意见稿》对应条文 | ||
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 | 基本义务 |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用户注册; (2)信息发布审核; (3)算法机制机理审核; (4)安全评估监测; (5)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6)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 2.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 3.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 第七条 |
4.完善算法推荐服务管理机制,对算法推荐服务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第二十三条 | ||
5.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个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
特殊义务 |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 第二十三条 | |
完善算法模型和推荐规则 | 基本要求 | 1. 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2.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 第六条 |
3.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 第八条 | ||
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 | 1.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 2.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 3.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 | 第十条 | |
加强信息内容管理 | 1.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 2.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3.发现违法信息[ii]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4.发现不良信息 [iii]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 第九条 | |
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 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 第十一条 | |
版面页面生态管理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包括: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2)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3)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4)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5)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6)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7)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8)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9)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10)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11)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12)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13)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定期评估 | 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 | 第八条 | |
保障用户权利 | 知情权 | 1.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 第十四条 |
2.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 第十二条 | ||
3.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4.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 第十三条 | ||
自主选择权 | 1.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2. 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3.当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时,为用户提供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的有效渠道 | 第十五条 | |
投诉、申诉 | 1.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2.建立用户申诉渠道和制度,规范处理用户申诉并及时反馈,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 第二十六条 | |
未成年人权益 | 1.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 2.不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第十六条 | |
劳动者权益 | 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 第十七条 | |
消费者权益 | 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 第十八条 | |
备案义务 | 义务主体 |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 第二十条 |
备案时间要求 | 1.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2.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 第二十条 | |
办理部门 |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 |
办理时间 | 1.材料齐全的,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2.材料不齐全的,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 |
公示义务 |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 第二十二条 |
[i]新华社:《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1-10-20)[2021-10-19].http://www.news.cn/politics/2021-10/19/c_1127974514.htm.
[ii]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违法信息是指: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iii]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不良信息是指: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作者:
吴丹君律师,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商联讯LexisNexis网络安全合规专家、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
张振君律师助理,法律硕士,现就职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公司法、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领域,致力为客户提供咨询、全流程合规整改及争议解决服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大数据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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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商联讯LexisNexis网络安全合规专家、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
专注于互联网、数据信息合规领域,就网络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合规事项为客户提供咨询及全流程合规整改服务。精耕于网络安全合规领域.
执业领域:
互联网|数据信息、兼并收购、外商直接投资、酒店等
曾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并购以及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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