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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经济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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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架空和被虚化,其生命力也好像只是被理论界所倡导,而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却无法成为阻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相反还容易被司法机关施以有罪推定后而异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大部分罪名是对管理规范的违反,这些罪名都是出于防卫社会的目的而产生,这就导致经济纠纷首先违反民商事法律,其次本章中很多罪名是由行政不法行为转化而来,比如涉税罪名、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的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等,这些罪名不仅仅局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故经济纠纷不是违反行政法规就是对民商主体平等交易的破坏,社会危害性自然存在。当然,存在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就是构成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解决问题的时候首先并不是考虑刑法理论或者罪刑法定原则,而是更习惯于将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经济犯罪罪名一个个去试,最终选一个与经济纠纷相同或者最为相似的罪名而立案侦查,这样的侦办方很容易将经济纠纷按照刑事犯罪进行打击。

既然犯罪必须具有法律属性,则在认定犯罪时必须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按照无罪处理。所以,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就必须要按照刑法理论为依据,要严格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认定犯罪时非常重要.

认定犯罪的前提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阶层犯罪论体系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违法”和“责任”统一。按照四要件观点,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毕竟主观特征属于行为人的意识范围的问题,很难探究清楚,而且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评价也是通过讯问行为人本人,依据言词证据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实践中行为人一般都会作无罪的辩解,而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辩解一般视为“狡辩”,不再更多分析辩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更愿意采取“客观反推主观”的定案思路,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客观后果上,这是实践中错误将经济纠纷归入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原因。而事实上,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观责任)至关重要,经济犯罪不同于传统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被数十刀捅死,行为人再去辩解自己不想杀人也无济于事。而经济纠纷发生在经济领域,只是无法按照正常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而已。在处理经济领域的纠时千万不能运用办理传统暴力犯罪的思维定式。导致经济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影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很多,比如市场经济受到政策的影响很大,经济纠纷所呈现出来的危害后果并不一定全部归咎于行为人。在处理经济纠纷时,要运用发散思维和全局思维,要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分析和考察问题,很容易得出纠纷产生的复杂性,甚至作为行为人其在主观上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或者是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对的,比如进行民间借贷本身时对的,结果无法偿还被以非吸打掉,但是行为人坚信《民法典》是保护民间借贷的,那么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原因到底是主观上“借新还旧”还是“市场原因导致客观不能偿还”呢?需要认真分析,这直接决定罪与非罪。虽然经济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相对于传统暴力犯罪隐藏更深,但是并不是在经济犯罪认定中并不需要主观心理态度(责任意识)。

故,要慎重分析经济纠纷的原因,到底是行为人的单独原因,还是由市场、政策调控等多重原因,对于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切忌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加在行为人的头上,让行为人承担所有的危害后果,这样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也对行为人不公平。

既然认定经济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那么司法机关面对经济纠纷要按照经济纠纷思路解决,切忌草率插手立案侦查导致本来可以通过民商事手段解决的纠纷上升到刑事犯罪,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加剧矛盾恶化。在认定犯罪时不能机械适用刑法第13条,更不能机械认定社会危害后果,而是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与市场规律的背离程度,要分析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创新还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综合行为人的一点一滴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分析危害后果与主观心理的契合程度,绝对不能不顾行为人的辩解,更不能断章取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比如合同诈骗案件中,某贷款企业为了贷款让保证人为自己提供担保5000万元,最终该500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导致贷款机构起诉了借款人和保证人,保证人确实面临被执行5000万元现实危害后果,社会危害后果确实非常严重。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搜集到某企业为贷款故意将抵押物价值虚增额事实,很明显这属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随即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立案巧妙之处在于确定了两个事实,一个保证人被执行5000万元现实危险,二是贷款企业虚构事实。需要注意是,这两个事实都是属于客观事实(违法),司法机关的指控逻辑时:如果贷款企业资产价值足够偿还贷款,保证人也就不会被承担责任,就是因为虚构资产数额导致保证人受到欺骗提供担保,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本案是一个借贷担保合同,保证人签字提供担保时就已经意识到可能承担5000万元债务风险,这是民商法领域的运营规则。那么,保证人为什么要提供担保呢?原来两个企业存在合作协议,之前贷款企业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双方互相提供担保是约定俗称的规则,并不是贷款企业采取诈骗方式诱导保证人提供保证。另外,虽然虚增抵押物担保的价值,但该抵押物是在签订借贷担保合同之后出借单位政策有变,要求提供保证人和资产共同担保。贷款企业虚增资产价值是为了配合贷款企业并不是欺诈保证人签字担保,保证人并不是受到欺诈后基于错误的认识签字提供担保的,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经济犯罪中的应用,虽然面临着实现的危害后果,但是危害后果到底是由行为人主观恶意支配下引发,还是因为正常市场经济规律导致或者市场规则要求,这都是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仅仅考虑社会危害性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往往容易滑向客观归罪的泥潭。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0月17日16点16分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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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鱼律师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解决问题的时候首先并不是考虑刑法理论或者罪刑法定原则,而是更习惯于将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经济犯罪罪名一个个去试,最终选一个与经济纠纷相同或者最为相似的罪名而立案侦查,这样的侦办方很容易将经济纠纷按照刑事犯罪进行打击。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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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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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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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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