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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判断标准为是否“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反言之,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不相关的财产,就是与案件无关的,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了。
那么,问题是,应当如何认区分是否与案件有关呢?
一、通过财产权属形成的时间作出基本判断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有起止时间的,这就意味着,在犯罪行为开始前业已形成财产权属的,当然不属于涉案财产。举例而言,王某甲于2010年购买一处房产A,于2017年开始从事传销活动,2019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名下的A房产进行了查封。显然,房产A权属的形成的时间远远早于王某甲犯罪行为开始的时间,这就意味着房产A不可能是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查封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除了房产外,个人所有的汽车、家私等贵重的动产,个人持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按照权属、权益的形成时间作出判断。
二、通过财产的性质对是否与案件相关作出判断
这一种判断方法在对银行存款等极容易混同的财产进行区分时尤为重要。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犯罪嫌疑人都存在将个人存款与涉案款项存放于同一张银行卡,导致公安机关对其银行卡冻结时个人合法财产也被冻结,甚至作为违法所得被没收的情况。这一情况下,按财产性质对银行存款进行区分就十分必要了。
例如,张某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逮捕,同时对其名下尾号为XXXX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这张卡里,除了张某乙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从投资人处吸收的资金外,还有张某乙在企业工作每月发放的工资,有张某乙兼职做微商获取的经营性收入。显然,这张卡里张某乙的工资以及做微商的经营性收入都是合法取得的财产,且与案件无关,只是由于与涉案资金混同导致被公安机关一并冻结。
对于存款性质的判断,可以通过相关的单据予以佐证,如工资单、发货单、物流单据等。
三、排除犯罪嫌疑人代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某种原因,一方代另一方持有财产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因不愿显名通过他人代持股权,为规避限购政策通过他人代持房产等等。这部分代他人持有的财产,由于案发时在犯罪嫌疑人名下,甚至权属形成时间在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内,通常会被司法机关一并查封、扣押、冻结。这一部分财产显然也是与案件无关的,对其查封、扣押、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代持的财产,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代持的真实性。例如,代他人持有股权的,可以结合代持协议、代为出资的资金转账凭证等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涉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及辩护人在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时,应首先通过财产权属形成的时间作出最基本的判断,然后通过财产的性质对是否与案件相关作出判断,最后排除犯罪嫌疑人代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这三种方法准确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杨天意研究员撰写的关于涉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的实务文章。笔者将继续从事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来源: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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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诈骗案件,税务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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