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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外信件 公文书证 身份关系 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裁判要点:信件虽自域外(菲律宾)寄送至国内,但信件内容并不涉及身份关系,亦非公文书证,不属于应办理公证或证明手续的情形。
案情简介
林晓英认为原房主林淑玉已通过从国外寄送信件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其母亲林淑如。其母亲接受该赠与房屋并持续占有,案涉房屋应归林淑如所有。林淑如于2008年去世,林晓英系林淑如之女,对案涉房屋有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故应由林晓英继承案涉房屋,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有权。
一审厦门中院观点
林晓英据以主张案涉房屋由林淑玉赠与林淑如系基于林淑玉在1976年12月1日的信件,但该信件系在境外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之规定,该信件并未履行公证、认证程序。
且该信件无法进行鉴定,对书写人是否为林淑玉、形成时间等均无法证明。林晓英又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案涉房产已经赠与林淑如。林晓英既然诉求周经伟、杨佩琬返还案涉房产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其必应证明其与案涉房产存在利害关系,现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林晓英的起诉。
二审福建高院观点
林晓英系以其系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为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林淑玉在1976年12月1日寄送给林晓英之母林淑如的信件。林晓英以该信件为据主张案涉房屋已由林淑玉在1976年遗赠给林淑如,林淑如过世后由林晓英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该信件虽系林淑玉自域外(菲律宾)寄送至国内林淑如处,但信件内容并不涉及身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规定,该信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中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情形。
且信件中所涉内容确与案涉房屋相关,故该证据内容可以初步证明林晓英与案涉房屋的权属具有利害关系。林晓英起诉时还明确列明了被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本案确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被告周经伟、杨佩琬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据此,林晓英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林晓英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以确定林晓英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审法院以林晓英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林晓英的起诉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林晓英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蔡思斌律师评析
如果单纯看本案裁定文书,不了解法律规定变化,还以为《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自相矛盾。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19年作了修订,并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原一审法院适用的第十一条内容已被新规第十六条内容取代,二审法院正是应用新规裁决的。如果法规没有被修订的,则一审法院判决表面上亦无错误。
但深究一步,域外信件经国内外邮政系统传递,并盖有国内外邮政部门邮戳,最终由国内当事人收取,该证据最终形成并送达于国内,就此认定为该信件是域外形成的证据会否勉强?再或者,国外传送的电报,最终由国内邮政部门打印收发,如此也算是域外形成的证据么?
案例索引:(2020)闽民终149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9月10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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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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