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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波动大,限购政策也非常严。有一些人为了购房资格,会想出办法破“限购”。
他们的脑洞有多大?通过案例来看看“破限购“的一些操作是否会受法律保护吧。
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发布新的房屋限购政策,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个税或社保的年限上调至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
翠花没有上海户籍、单身、缴纳社保年限不足5年,这意味着她不具备购买上海房产的购房资格。
像很多女性一样,翠花也认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能够即给自己安全感,又能兼顾理财的一种好方法。
没有资格?有包装公司给包装!
稍微了解了一下,翠花出手了。
1 购房
2016年10月28日,翠花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张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总房款为455万元,并约定翠花保证其在签署协议时具备购房资格。
10月31日,买卖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特别写明了相关限购政策,并约定不符合限购规定的一方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翠花心这么大?在没有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就敢买房?当然不是啦!
原来,就在10月31日当日,翠花还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包装过户特别协议》。
协议约定翠花支付中介公司“包装费”18万元,由中介负责为翠花包装过户,若包装失败导致过户不成功的一切后果由中介承担。
这样,翠花才最终签订了购房合同。
协议签订后,翠花支付卖方张三首期购房款137万元,并支付中介公司包装费5万元。
2 包装“购房资格”
中介公司收取5万元费用后,积极为翠花出谋划策。
中介人员找到上海市户籍且名下无房的单身居民强子,2017年3月6日,强子以取得报酬为目的与翠花登记结婚。至此,翠花取得形式上的购房资格。
“婚后”的翠花满心以为,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沪购房了,便开始积极准备材料办理贷款等。
3 生变-放弃购房
翠花满心欢喜,却被相关部门告知,因她无法提供其个人已缴纳满5年社保或个税的证明,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必须登记有“配偶”强子的名字。
翠花考虑再三,在自己全款支付的房子上加上一个陌生男子的名字,会产生不确定的各种风险,最终决定放弃购房。
4 法庭相向
购房失败,翠花与张三、中介公司协商退款无果,想到了打官司。
翠花先将卖方张三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全部协议、拿回137万元首付款,并要求张三赔偿其购房损失和违约金。
翠花又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包装协议、拿回5万元包装费,同时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购房损失和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了评估,确认当前房屋市场价已跌至401万元。
张三辩称,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翠花是限购对象,两份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限购事宜及相关责任,翠花隐瞒事实情况系翠花违约,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同时张三提起反诉,要求翠花赔偿因其违约造成房屋延迟出售的房屋跌价损失54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包装过户是翠花和中介公司协商一致的约定,公司实际已帮翠花取得购房资格,最终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是因为房价下跌,翠花放弃购房。
5 法院判决
对翠花和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张三返还翠花购房款137万元、翠花赔偿张三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
对翠花和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翠花和中介公司协议的目的在于规避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使得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翠花获得购房资格,其内容妨碍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中介公司收取的5万元包装费为基于非法目的收取的报酬,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规范,将另行下达决定书对该笔包装费依法收缴。
法院判决翠花和中介公司之间的特别协议无效,并对中介公司收取的5万元包装费用予以收缴。
折腾了一大圈,翠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婚史上多了一个“离异”、又赔了40万元房款+5万元包装费。
何苦来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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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苏霞房地产律师”
翠花和中介公司协议的目的在于规避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使得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翠花获得购房资格,其内容妨碍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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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资深房地产律师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 主任
北京律协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代理业主、开发商涉房、涉工程量类案件300+,案件完全执行率80%以上
撰写购房、租赁、代持等各种协议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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