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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有罪论」与「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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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有罪论」的大行其道,到底是个体的道德败坏、认知羞耻,还是一个社会的悲哀?我想,一个稍微正常的社会人,都能明辨对否。而在刑事领域,也有一个与「受害者有罪论」相类似但又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害人过错」。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呢?···

我们总说感同身受,但是在对他人受到伤害或痛苦之时作为一个旁观者,其实我们本就做不到感同身受。可是即便如此,那面对他人的痛苦,至少也应保有良善,说得直白点,就是自己要有脑子,不能「恶心」。

最近接连有热点事件曝出,从阿里女员工被性侵事件到全季酒店夜半赤身闯入女顾客房间事件,事件中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而在这两个事件曝光于网络后,多数人还是理性声援,对受害女性表示同情,并要求有关机关彻查事件,要求有关企业正视问题等,这些都是正常不过的态度。可是,就是有那么一批恶臭者,非要站在一个非常人的角度,对受害者提出批评,甚至是人格攻击和侮辱。仅举出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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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受害者的新浪微博评论

可以看到,在全季酒店事件受害者的新浪微博底下,这两个荒唐可笑言论的点赞量,居然达到1.2万之多。这是什么概念?那意味着在这些被发出来的言论背后,至少站着1.2万,甚至是更多的支持这些言论的恶臭者。这些「受害者有罪论」,着实让人惊掉下巴。

当然,我们也不是第一次看到如此恶臭的言论,每每遇到女性受害者的相关事件进入公共视野的时候,我们总会听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个巴掌拍不响」等这种混账论调,不管他们到底是为了吸吮流量大餐,还是为了博眼球,彰显自己那破败的价值观···他们这些「受害者有罪论的背后,切切实实都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但可能有人会问,在刑事案件当中,不是还存在被害人过错的这一说法嘛,为啥你就如此不作区分地说受害者有罪论的不是?所以,我就结合「受害者有罪论」以及刑事话语中的「被害人过错」,跟大家谈谈二者的区别

首先,我不能对「受害者有罪论」作准确性的概念表述,因为个人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泛化来理解那就是一种将相关事件的发生归咎在受害者身上的论调。所以,为了方便判断什么观点是「受害者有罪论」之时,我自认为有一个参照,那就是——受害人在被侵犯的事件中,其所做的某些事情(或举动)是否合乎道德或合乎法律

比如在女性穿着暴露被性侵犯的案件中,我们可能会经常看到这两种说法:

说法1:因为你穿着暴露,所以才会被人盯上,被人性侵;

说法2:你穿着暴露,可能是诱发施害人对你性侵犯的原因之一,但这不是受害女性的过错。

很显然,上述说法1就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上述的判断标准,受害女性穿着暴露,并不违反任何法律,也不违反谓的公序良俗,并非道德低劣之举那为何需要将施害人的侵犯行为归咎于女性,并提出受害女性有过错的价值判断而说法2则是一种案件发生的归因,而并未将施害人的侵犯行为归咎于女性,也不夹杂对受害女性的价值判断。

所以同样是前述这种情境下,受害女性的穿着暴露,是不是刑事语境中的「被害人过错」呢?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什么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朋律师也检索了一下,其实并无明文规定对此概念予以界定,倒是发现在一个指导性案例中,找到了相对权威的解读: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68号

所以,按照上述概念所圈定的标准,那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至少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被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被害人存在行为不当+侵犯施害人的正当权益+过错行为与犯罪发生有关联”

咱再看前述「受害者有罪论」中对受害者过错的那些论调,其实没有任何一个条件可以满足,连勉强靠得上都达不到。所以,这些「受害者有罪论」的论调,不仅是公共讨论中的“恶言”,也不可能在刑事法律中占据一丝被理解的余地。

当然,我也想起自己经办的一起敲诈勒索案,施害人(被告人)张三因为自己的女朋友,被有家室的李四表达爱意,事后便以向李四妻子告发为由,向李四索要2万元的钱财。而在这起敲诈勒索案件中,受害人虽是被勒索钱财的李四,估计李四也难逃舆论场上的「受害者有罪论」。但是落脚于刑事司法中,李四的所作所为也显然满足了前述「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条件。后来,这个案子虽没有争取到免罚,但还是让张三避免了牢狱之苦。

那似乎可以说,当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成立的时候,「受害者有罪论」就有了其可以立足的合理性呢?好像又不是那么回事~因为既然在被害人(受害者)被评价为有「被害人过错」之时,其实就已经赋予了被害人(受害者)所涉行为(或举动)的一种价值判断,既有归因,又有归责,此时对受害者的评断,实则已经不是我们所要反对的那种「受害者有罪论」。

说在最后:

在一个相对开放的舆论场中,面对一个公共事件,特别是涉及两性话题的时候,我们很多人在进行公开讨论或公开发言的时候,更喜欢简单的“贴标签”、“扣帽子”,甚至拿着自己充满恶臭的“价值观”,在公共空间里撒泼打滚,而全然忘记了这些荒诞语言背后的暴力,忘记了对受害者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如果你做不到“换位思考”,那也请平视且尊重每一个「受害者」。

所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这些荒诞且可耻的「受害者有罪论」。

因为,我们不能把公共讨论的空间交给那些「恶心」的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之道”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朋礼松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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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3)
  • 虞律师

    受害女性穿着暴露,并不违反任何法律,也不违反所谓的公序良俗,也并非道德低劣之举,那为何需要将施害人的侵犯行为归咎于受害女性,并提出受害女性有过错的价值判断。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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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律师

    不能对「受害者有罪论」作准确性的概念表述,因为个人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泛化来理解那就是一种将相关事件的发生归咎在受害者身上的论调。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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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律师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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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危机处理等

     ——擅长办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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