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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
实践检视及完善路径
——以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9期
作者:姚志坚 柯胥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次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背景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正当性
三、南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践
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完善路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法官人均办案压力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十分突出,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周期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司法保护效果的重要因素。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中基层法院和专门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开展繁简分流改革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成果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并进一步探索完善路径。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背景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从2016年的17万件上升至2019年的48万余件,年均增速54.29%,案件总量增长4倍多。南京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呈现出同样的趋势,近5年来,南京法院新收的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2955件、3072件、5134件、5250件和5679件,增长近一倍。收案数的爆发性增长带来的是结案数的不断上升,从2016年的2894件到2020年的5579件,结案数年均增长18.6%,而南京两级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人数,因为员额制改革,相较5年前不增反减。面对迅猛增长的案件与审判队伍精英化之间的矛盾,推行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强化程序的多元供给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挑战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份专项司法文件推进该项改革不断深化。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等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并据此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南京市作为改革试点城市,于2020年初制定出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系列实施细则》,开启了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本文所考察和讨论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正是在此次授权试点的背景下,南京法院率先结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特点所作出的尝试和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专项改革内嵌于南京法院改革的整体方案,坚持在法律授权的制度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时效性、价值弹性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整体方案进行细化和调整。可以说,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既是繁简分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整体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正当性
在我国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之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未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原因有两方面:其一,当时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案件基本均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二,在公众的普遍印象中,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含量高、案情相对复杂,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要件。然而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从未将知识产权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之外,而且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增加,全国各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也越来越多,所以,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开展繁简分流改革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而且,该项改革不仅有一般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关于公平效率平衡理论(繁简分流不是在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冲突中选择,而是要平衡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博弈,如果说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那么司法就是正义与效率的算术)、程序相称理论(程序相称基于程序利益保护与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或谋求公益维护层面上诉讼经济的要求,按照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争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序的复杂性等因素,设计不同的审判组织模式,由此使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程序选择权理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以普通程序为基准,分流出多元化的审理方式供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可以基于自身的需求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以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等理论支撑,同时还具备以下几方面合理性:
(一)符合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的最新方向
作为顶层设计,最高法院《实施办法》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最新规定,而在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运行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繁简分流改革自然应以《实施办法》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依据。《实施办法》第5条至第11条调整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1条、第272条、第274条、第275条的规定,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合同类、侵权类、简单知识产权类等金钱给付纠纷均可以被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对于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内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上述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应当纳入繁简分流系统工程中进行整体推进。
(二)耦合知识产权纠纷难易两极分布的案件特点
实践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难易两极分布的特点。一方面,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简单类型化案件占比较高,主要包括图片、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且,上述类型化案件中还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属于商业维权关联诉讼,证据同质化程度较高,法院可以快速、集中、批量化处理。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的情况并不鲜见,特别是涉技术类案件,往往需要花费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知识产权纠纷难易两极分布的案件特点恰与繁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对立统一意味着矛盾双方既相互否定、相互差异,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相互转化。具体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中,矛盾的对立统一性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划分为简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应严格根据相应的程序和审限要求审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进行程序转化。2.只有对简单类型化案件的简案快审,节约出更多司法资源,才能实现疑难复杂案件的繁案精审。无论是简单案件快速、高效地处理,还是攻坚克难打磨复杂文书,都是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具体体现。3.案件的繁简划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出现时一般被界定为繁案,但随着裁判规则逐渐形成共识,就可能变为简案。
(三)满足创新主体对诉讼效率的特别诉求
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在制度设计上就有保护期的限制,超出保护期的权利进入公有领域自行消灭,而且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也有适销的市场周期,有些网红品牌、潮流款式、餐饮配方的生命周期甚至不超过1年。知识产权时效性的特点映射在诉讼活动中,就要求法院能够高效、便捷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如果被诉侵权行为长期无法得到法院认定,则会造成知识产权价值的贬损、权利人市场竞争能力的削弱。新时期,为适应当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分层次、多类别地满足创新主体的不同诉求,有必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动性,通过精减诉讼环节、加快审理节奏、减轻维权负担、强化多元化解纠纷等方式,有效提高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契合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
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是多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取向的深刻变化,蕴含着对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更高追求。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是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近年来,在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指引下,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司法文件都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在要求全国法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时也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积极开展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三、南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践
本文选择以南京法院作为实证考察的对象,原因有两点:其一,截至目前,各地法院出台的繁简分流文件大多是适用传统民商事案件的通用方案,而南京中院于2020年9月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是针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专项改革方案。其二,因级别管辖的规定,全国大部分地区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而繁简分流改革主要依托基层法院推行,南京地区由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时间较长,截至目前共有6家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覆盖了南京行政辖区的全部范围,具备开展专项试点改革的客观条件。
(一)改革内容
1.明确简案和繁案类型。《方案》根据案件类型、案件事实、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与上文分析的类型化特征一致,简单案件主要包括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摄影、音乐或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复杂案件包括涉技术类、垄断、知识产权权属、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
2.完善立案分流机制。在明确案件繁简类型的基础上,由法院的立案部门根据诉讼标的、案件事实等特征,通过分案系统的技术性设置,分别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优化程序转化衔接。《方案》针对当事人提出程序适用异议,原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等情形下的程序转化方式进行了规定,注重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资源配置方面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4.强化要素式审理。根据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化程度高的特点,《方案》选择以要素式审理作为贯穿立案、庭审、文书制作等整个案件审理流程的核心主线,通过要素式审理快速排除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聚焦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审理方向,提高审判效率。
5.整合一、二审程序。专项改革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除了关注基层法院的快审机制以外,也充分考虑到南京中院审理的大量简单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如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但并不需要涉外送达的简单商标权、著作权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快审机制。
6.打造区块链平台。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使用比例高、形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去中心化、可验证、可溯源等技术特征,搭建南京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并积极在案件中推广应用,便捷、高效地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降低司法审查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2020年10月,南京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搭建完成并上线运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南京审判网司法区块链入口存储电子证据,法官可以通过该平台核验电子证据。
(二)实践成效
下表统计的本期数据为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同时由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下半年新取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故表1-3中没有该两家法院的同期比较数据(见表1、2、3)。
1.审判效率方面。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南京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33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普通程序的案件数量分别为921件、1394件和511件。
(1)从案件占比来看,各基层法院都比较积极地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的适用,其中江宁区法院、建邺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比例较高,与该两家法院受理小标的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较多有关。
(2)从案件结收比来看,在新收案件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大部分基层法院的结案数都超过了收案数,最高的玄武区法院案件结收比达到133.4%。可以说,专项改革实施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呈现良性循环的态势。
(3)从审理周期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普通程序的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25.8天、56.3天和55.8天,相比改革前同期分别缩短了2.8天、3天和3.13天。其中,图片、音乐类著作权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9天,是审理速度最快的一种案件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平均审理天数为49天,九成以上的该类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为二审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创造了条件。
2.审判质量方面。专项改革实施以来,南京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01件,审结的案件中,判决735件、撤诉1349件、调解682件,其他方式结案35件,调撤率为72.5%。小额诉讼程序的调撤率为80.6%,明显高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统计周期内未有提起再审的案件,下一阶段可以逐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以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判决的案件中,基层法院有127件提起上诉,上诉率为17.3%,上诉率总体较低,江北新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因新取得管辖权,上诉案件相对较多。上诉的案件中,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2件,被改判的案件12件,发改率为11.0%,与去年同期数据基本持平。可见,南京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并未因效率提高而受到影响。
(三)存在的问题
1.案件识别标准和方式粗线条影响繁简分流效能发挥。立案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繁简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识别要素相对粗线条,增加案件审理中程序转化的比例。而且,各家法院区分简案与繁案的识别方法不尽一致,导致改革试点的效果也有所不同。
2.各种程序之间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专项改革的目的在于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深挖程序的整体价值,强化诉讼程序之间的连接关系,扩大系统集成效应。然而,实践中各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转化率均超过15%,简易程序转化率平均值为14.8%。可见,各法院对于程序转化的条件把握不够准确,导致程序转化较为随意,程序衔接机制未能有效运行。
3.速裁组织多元化设置与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不协调。各家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同的速裁组织模式,有的法院成立了专门审理简单案件的速裁庭,有的法院成立了速裁团队。而无论是速裁庭还是速裁团队,都不属于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与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方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其一,简案法官除了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外,还处理大量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理念、裁判尺度、知识结构的更新有一定滞后。其二,部分案件在审理中被发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处理需要进行二次分流,转交知识产权庭审理时,新的承办法官需要重新了解案情,而简案法官与知识产权法官不在同一庭室,增加了沟通成本。
4.被告利用管辖异议程序和证据突袭拖延诉讼进程。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比例要明显高于传统民事案件。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管辖比较灵活,原告通过设置连接点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造成被告应诉不便;另一方面,管辖异议程序能暂停案件的实体审理,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可以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应诉时间,为与原告协商和解创造对其有利的条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被告往往选择当庭抗辩同时提交证据的诉讼策略,以达到让原告措手不及的目的。然而,被告庭前非实质性抗辩的做法也严重干扰了法院对案件繁简的判断,造成二次分流的延迟,影响了案件整体的诉讼进程。
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完善路径
(一)细化立案分流的繁简甄选标准
民事诉讼法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简单案件的标准,该规定相对笼统,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选择“案件类型+诉讼标的”两个维度作为立案分流的主要依据。具体到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细化简案识别标准:
1.涉案权利情况。权属明确是商标类和著作权类简单案件的重要前提,权属情况也是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应首先审查的案件事实,涉案权利如果经过多次流转会导致授权链条过长,增加权属事实的审查难度。此外,有的案件中原告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其多个权利,法院需要逐一进行侵权比对,在侵权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增加了复杂程度,因此原告主张的涉案权利超过两个以上时,不宜确定为简单案件。
2.类案审理情况。如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图片类侵权案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KTV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相关类案的主要事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涉及相同原告或者相同权利的案件可以确定为简单案件。
3.诉讼请求情况。在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外,还主张销毁侵权产品库存、模具、宣传材料,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案件,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往往相对复杂;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除了要求解除合同并返回合同款以外,还主张赔偿其装潢、房租、人员工资等经济损失的,不宜确定为简单案件。
4.被告主体情况。被告数量较多且住所地不在本地的案件,往往在送达程序上会出现困难。案件的共同被告中有苏宁易购、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大部分是原告出于方便自己维权设置的管辖连接点,被诉侵权事实并不发生在案件受理法院,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大,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
(二)确立漏斗式程序过滤转化机制
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建立漏斗式程序过滤转化机制,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资源配置方面相得益彰,进一步发挥多层次诉讼体系的整体效能。
如果说立案分流阶段,法院将注意力更多放在给类型化知识产权案件贴上标签,从而识别出简单案件进入快审通道,那么审理分流阶段,法院根据被告抗辩以及具体案情,案件分流和程序转化的重点是通过简转繁触发条件将繁案析出。针对基层法院审理数量最多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三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分流阶段的简转繁触发条件还应包括以下情形:1.商标权案件中,被告提出涉案商标系恶意注册或商品通用名称、被诉侵权标识系在先使用等抗辩主张,或提交合法来源证据并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的;2.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电子游戏、体育赛事、短视频、综艺节目等新类型权利,或涉及互联网深度链接、云盘等新类型传播手段的;3.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涉及医疗、教育、物流、特种设备等影响合同效力认定,以及同时包括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的;4.以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取证的知识产权案件。当出现上述情形,案件应当由小额诉讼、简易程序转化为与之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审理程序,并根据案件需要灵活安排审理程序与审判组织的组合关系,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层次区分,即分为独任制简易程序、独任制普通程序、合议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通过增加审理模式扩充漏斗式过滤的层次,适应多样态案件的审理需求,减少仅因审限不足而进行的程序转化。
(三)注重科技为繁简分流改革赋能
智慧化、信息化是现阶段我国法院建设的基本方向,尤其是知识产权审判更加需要依托技术手段解决跨区域集中管辖带来的便利性与效率性问题。人民法院应紧紧围绕改革试点的实际需求和现实难题,以精准、高效、公正的案件繁简智能分流为目标导向,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开发智能化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审判辅助系统。根据案件标的额基准、案件类型等要素,自动筛选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着力形成系统、机制、制度一体设计、一体部署、一体落实的改革新格局。
积极推进智能化电子诉讼与要素式审判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律师参与诉讼比例高的优势,引导鼓励当事人在线填写案件要素信息、提交电子证据,对案件信息进行智能化收集、智能化分析、智能化生成,实现要素式审判模式在诉前调解、立案、庭审、文书制作等环节的全流程适用。从当事人角度而言,智能化系统能为当事人自动归纳准确完整的诉讼请求,链接相关法律规定,释明诉讼风险等。从法院角度而言,智能化系统将事实调查环节前移,智能生成证据清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类案判决、相关法规,准确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有效帮助法官理清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效率。
(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创新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需求也更加多元,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也需要更加丰富。我们应推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各类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
1.行政调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司法机关应切实加强与市场监管、版权、商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交流合作,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优势,探索“司法+行政”的协同保护模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如2020年南京中院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管理办法》,依托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各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的力量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强化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平台调解。互联网环境下,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取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将平台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平台方作为特邀调解组织,一方面可以大幅减少平台方为应付海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支出的精力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平台方所掌握的电商经营者信息,包括送达地址、联系方式、销售数据等,为案件实质推进和纠纷协商解决创造有利条件。南京中院现已邀请阿里巴巴人民调解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共道云调解中心等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委托其调解处理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
3.律师调解。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将律师团体作为协同诉讼、实质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通过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工作站、邀请特邀调解员等多种形式,强化律师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方面的作用。
4.协会调解。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能够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兼顾各方诉求,增强调解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而且行业协会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空缺,推进相关行业稳定、有序、规范地发展。
(五)加强繁简分流配套措施建设
1.配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快审团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不仅是诉讼制度的改革创新,而且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助推器,因此笔者建议在知识产权庭设置专门的快审团队。各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配置快审团队中的法官、法官助理及调解员的人数,细化明确不同类型审判团队中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推动形成多层次、梯队化的办案组织模式,促进审判组织与审理程序精准匹配。
2.推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由于知识产权判决需要用较多文字描述涉案权利情况和进行侵权比对,所以就篇幅而言,知识产权民事判决总显得格外冗长。事实上,在商标权、图片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用文字进行权利描述和侵权比对是非常低效的做法,远没有图片配以简单说明的方式清晰直观,因此,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撰写方式的改革应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协同推进。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不减损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法官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创新表格式、要素式、附图式等文书撰写体例。
3.建立契合繁简分流改革的科学考核体系。采取繁简分流措施,客观上会使简案与繁案各自相对集中,快审团队法官和繁案团队法官的工作难度不同,现在单纯以案件数衡量法官工作量的考核办法自然无法适应改革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权重、繁简类型、分流节点等因素,充分考虑工作量平衡及审判团队整体效能发挥等问题,科学设置绩效考评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活力。
输
编者注:为方便阅读,已隐去注释,如需引用,请查看纸版杂志原文。
公众的普遍印象中,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含量高、案情相对复杂,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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