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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理解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理念。司法机关在办理实务案件时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但毕竟不同的诉讼主体,秉承的司法理念也是不同,所以司法理念于不同诉讼主体往往会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所以,司法理念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不同诉讼主体角色和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甚至在实践中司法理念表现为价值判断,很多时候司法理念被赋予了工具价值的功能。
不同诉讼主体具有不同的的价值理念,而这种价值判断和司法理念根本不是一回事,但由于价值判断要求不同诉讼主体必须要做出功利性的选择,于是在实践中不同的诉讼主体主张和诉求往往不一样。其实在社会科学领域,无所谓对与错,只是立场不同价值观不同,随之观点和诉求不同而已。不能要求不同的诉讼主体都做到步调整齐划一,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是不现实的。就是因为不同诉讼主体在对同一个案件评判时,基于不同立场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和判断,这才导致社会丰富多彩,结论多种多样,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在没有取得大家公认标准的情况下,所谓对与错其实并不存在,而是要看哪一个观点论述的更加透彻、充分,更能够打动他人和说服对方。
不可否认,对同一个问题允许出现不同的观点,上面已经谈到这是基于不同立场和价值观而决定的。不同的诉讼主体面对具体问题时,很自然就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发声,于是基于不同的立场发出不同的声音,也就显得挣了非常激烈。但需要注意,要对同一个问题展开论述,必须确定几个前提:
第一、要结合具体同一的案情,比如相同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是确定的,绝对不能有所不同。如果不同诉讼主体占有和掌握的资料并不一致,要想得出相同的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在相同的证据材料下,也许可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像炒菜一样,必须要有一样的配菜,一样的炒菜工具和相同的火灶等。只有在这些基础的素材确定后,再能进行探讨下面的问题。如果素材根本不一致,那么观点和看法自然也就不会一样。所以在刑事办案中才有了阅卷制度,如果仅仅由公检法掌握证据材料,而律师根本无法看到全部的材料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知道自己的供述与辩解,律师仅仅依据单一的口供是无法对案件进行定性的。只有在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之后,才有了和公检法进行对抗和辩解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律师的辩解很容易出现偏差。就像打仗一样,公检法持有的工具是原子弹,而律师持有的步枪,这样的仗根本不用打公检法也是不战而胜。笔者特别佩服某些在侦查阶段利用黄金37天救援期救援成功的律师,因为此时律师只是凭借支离破碎的证据材料,按照犯罪嫌疑人单方供述而得出无罪或者应该取保候审的结论,这完全归结于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果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预判能力,绝对不可能黄金救援成功。
第二、要运用相同的裁判依据。对于问题的判断需要有标准,到底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对案件进行评判,这也非常关键,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论。从刑事案件角度入手,分析问题时必须要用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当然目前刑事法律规定非常丰富,在对问题评判时候首先不能遗漏法律。当前刑事法律的修改废工作很频繁,如果搞不清楚那些是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则将会产生非常大的问题。法律人在判断问题时在法律上不能存在盲区,毕竟法律是解决问题和分析的问题的工具,如果工具本身就存在问题,则绝对不能解决好问题。随着当前互联网的普及,不同诉讼主体之间掌握法律的机会是平等的,而且不同诉讼主体在法律储备上也不再存在盲区,利用现行生效法律解决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了。所以,对法律知识存在盲区或者对法律知识掌握尚有欠缺的,根本不能对问题进行判断,因为一旦出现了运用失效法律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岂不丢大人了?
第三、相同的法律思维逻辑。法律人不同于其他人的最大区别是法律人都是理性的人,都善于用法律规则来判断和分析问题。在分析问题的时候,会运用到逻辑推理和哲学原理等。法律和逻辑、法律和哲学都是密不可分的,必须要将哲学规律和逻辑规律贯彻在法律适用之中。如果不懂逻辑和哲学,机械地拿着法律死板硬套,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谈到这里就需要谈谈专业的问题,目前从事法律的人并不全是法律专业毕业,有很多其他的专业的人从事了法律工作。法律专业的人从上大学开始就在培养法律思维,而且几年都是在学习法律整套的判断规则和逻辑认定,这样很容易养成法律思维模式。但其他专业的人对于法律规定可能非常精通,但受到专业的影响并不能养成法律思维模式,在分析和判断问题时不自觉地将自己专业的一些特征显露出来,导致在认识和判断上出现一些偏差。不过法律思维模式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和锻炼养成。只有按照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才能得出法律上公正的结果。
将上述三点固定之后,再去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好像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了,就好像工厂生产产品一样,相同的机器设备,相同的原材料,相同的工艺流程,本来就不应该有任何差错,生产的产品肯定是一样的。但不同诉讼主体面对相同的案件材料,适用相同的法律,运用相同的法律思维去分析判断问题时,往往也会出现不同的结论。这主要的原因在于不同的人在知识结构、社会经验、喜好、性格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比如今天在上班路上有人的钱包在公交车上被盗窃了,那么在分析和论述小偷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他的观点肯定要对小偷不利。这就是因为人是有高度的思维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的动物,导致不同的人在学习同一个规则时,消化和吸收的程度不一样,形成的判断方式和视角自然也就不一样,于是在对问题判断时也就出现不一样。所以,不能因为观点不一样就评论孰是孰非,在对问题作出判断时要运用最正确的法律,采取最规范的逻辑推理,采用最严谨的法律规则,秉承最公正的公心作出评价,只要做到上述几点,即使最终评价结论错误,或者不被接受,也不能认定为错案,这是由人认识的有限性和世界的无限性所决定的。其实不同的判断说到底,还是司法理念的问题。
就像笔者将网上一个案例(大名县人民法院将闯卡逃费的大货车司机以抢夺罪判刑)发到了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群里一样,各位群友开始围绕该判例进行分析,其中有检察官、法官,律师,大学教授等,不同的人发表的观点和结论确实不一样,这恰好证明了法律的魅力就是在于争辩,由辩生变,不同的思想、观点碰撞、交际,演绎成了一场精彩绝伦的案件研讨会。也许都怪笔者多事,挑词架讼、搬弄是非,导致群里不得安宁,但正好反映出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对真理的追求和对正义的向往!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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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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