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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不得自行转让给非律师——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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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7]1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才所)

  (执业许可证号码:311100007921014822)

  负责人:郭陆炎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198810446141)

  登记地址: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6-F-1101

  经查,金才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另查,2015年12月29日,该所负责人郭陆炎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以人民币二十万元将金才所“转让”。2015年12月31日,郭陆炎将金才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律师事务所税控机等交付给“受让”方代表崔永刚(非律师)。

  上述事实有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笔录、律师事务所转让协议书、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章程等证据予以证实。

  金才所在执业过程中,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经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月22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给予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2日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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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北京市司法局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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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司法局
  • 文章1
  • 读者1152

   北京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4、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5、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6、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7、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10、负责本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指导警务督察和业务培训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 话:5857568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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