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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学生偷麻药致女友吸死,“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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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晚上,为庆祝跨年,四川某医学院大五麻醉学专业学生韩某远与女友孟某某商量,由韩某远从实习医院偷取麻醉药品七*烷,两人一起吸食助兴。

但女友孟某某再没醒来。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符合七x烷中毒死亡。

据韩某远供述,女友孟某某是其麻醉学专业学妹,对吸食临床常用麻醉药七*烷抱有侥幸心理,称“吸入后会有一种欣快感。其曾利用在医院实习的机会,偷出过一瓶七x烷和女友孟某某多次吸食,孟某某还曾因吸食七x烷出现过呼吸困难状况,经韩某远紧急抢救脱离危险。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一审判决书,韩某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死者家属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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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疑问一:

为何不是“意外事故”

对此判决,有网友疑问:“被害人是成年人,且系麻醉系学生,非常清楚吸食带来的危害,韩某远没有隐瞒、胁迫被害人吸食,且被害人和韩某远共同实施了盗窃,不能因为被害人死亡而被告没死就将责任推给被告人,这应是一起意外事故。”

而“意外事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本案中,韩某远作为医学院麻醉系的学生,且在医院麻醉科实习一年有余,对麻醉药品七*烷的药理作用、临床应用和不良反应非常熟悉,且明知吸食七*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在有专门装置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但其仍然盗窃七*烷与孟某某共同吸食;孟某某还曾因吸食七*烷出现过呼吸困难状况,经韩某远紧急抢救脱离危险,韩某远已经直接经历、处理过吸食七*烷的危害结果,其应当可以预见再次吸食可能引发的后果。但事发不多久,二人再次盗窃并吸食,不属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

网友疑问二: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

还有网友问,不少情侣之间相约自杀,没死的一方被认定“故意杀人罪”,韩某远造成女友死亡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杀人”?

本案中,虽然孟某某的死亡与韩某远提供七*烷具有因果关系,但韩某远与女友孟某某并无相约自杀的主观意愿,韩某远也未在实际中提供帮助孟某某自杀的行为,多名证人证实,二人关系亲密没有矛盾,二人吸食七*烷纯粹为了跨年助兴,其不仅不希望女友死亡结果的发生,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因此韩某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要求“过失”“无杀人故意”

我们来看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释义,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即: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韩某远作为麻醉系学生应当能预见吸食七*烷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属于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法医鉴定孟某某死亡与吸食具有因果关系,韩某远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洪树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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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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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发起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森服务队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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