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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非常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人员伤亡之时,张冠李戴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如何准确把握这三个罪名之间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大难题。
笔者结合自身办理刑事刑事案件的经验,认为区分这三个罪名,需要重点要把握好几个要点: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亦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否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否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是否属于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并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是虽属于上述行为中的一种,但是不需要受刑罚处罚(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及过失致人轻伤)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亦即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第三、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或受伤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发生,或是虽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或受伤的结果,但是不希望或者没有放任他人死亡或受伤的发生,但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固然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或受伤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发生,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固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
第四、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那么我们就需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故意,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固然构成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如甲乙之间因为私人恩怨,甲为了教训乙,一直想对乙的某个身体部位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某日甲乘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敲击了乙的腿部,结果造成乙当场死亡,那么甲的行为是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甲乙之间因为私人恩怨,甲为了教训乙,一直想将乙杀害,某日甲乘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刺中乙的颈部,那么甲的行为即使是没有造成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通常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事实上这种判断方法是未能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上进行分析的,是有备罪行法定原理的,因为故意伤害罪仍然可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的,而只是因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受害人可能死亡,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在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想对受害人身体的某个部位造成伤害,客观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所持有的过失所造成的结果;同理在行为人在主观上想杀害受害人之情况下,即使客观上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属于故意杀人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实际上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这种做法完全是忽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上面是笔者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罪的界定问题的一些观点或看法,下面笔者再和大家谈谈相关的辩护要点:
1、通过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大部分的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大多被害人的或多或少具有一些过错,那么我们在辩护时首先就需要抓住受害人的这些过错辩护,以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
2、大部分的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案件中除故意杀人外大多数行为人均是自动投案自首的,即使他们对具体的罪名不予认可,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是予以认可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大部分的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行为人往往系初犯,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4、除部分故意杀人案件外大部分的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都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除部分故意杀人案件外大部分的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行为人或其家属、雇主均会主动提出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虽然最终可能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而没有进行最终的赔偿。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罪你认为还有什么不足的就来与笔者一起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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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显俊,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律专业自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云南鑫振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于:法律顾问业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证据调查,犯毒,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培训、劳动用工培训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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