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制毒物品作为毒品犯罪之“前体”,是制毒所需之原料及试剂,制毒犯罪的泛滥很大程度上与制毒物品轻易获取有关,国家认识到管制制毒物品对打击毒品犯罪之重要性,故立法机关按照打击“全环节”犯罪的立法思维,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进行了增改,扩大生产、运输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的打击面。假定被追诉人在未经许可或备案而生产、买卖、运输、进出口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则要面临处以刑罚之风险。基于易制毒化学品很多一部份流向了制毒工厂,这就导致了该类出卖上述制毒物品容易触犯到两个罪名,制造毒品罪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关于这两个罪名的定罪,法律上的规定假定被追诉人是明知他人购买制毒物品用于制毒,而仍然将其出售的,实则上是间接为制毒人员提供帮助,刑法通常将该类情形视为帮助犯,与制毒的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现在的问题是假定被追诉人明知制毒物品被用于制毒,主观上对购买对方存在笼统的认知,即只知制毒物品最终极有可能流向制毒人员,但主观上并不知晓其最终流向明确的个人。在此类情形下,其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呢?在最高法刊发的《人民司法》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对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该如何定罪作出了指引。笔者觉得该文章对司法实务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故在此向各位同行推荐阅读。
案情大概如下:1.范某鑫明知麻黄素是制毒原料,仍向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一包麻黄素(重量25公斤)。李某乙指派被告人李某沣与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将麻黄素从福建省载到陆丰市甲西镇一条断桥附近交给被告人范某鑫,再由范某鑫用摩托车将麻黄素载到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附近交给余某通(另案处理),而洪某伟明知麻黄素是制毒原料,按照余某的意思用摩托车将麻黄素载到仙石公路坟场卖给一名叫“老余”的人。2.在2013年10月的一天,范某鑫向李某乙购买二包麻黄素(重量50公斤)后,李某乙继续指使被告人李某沣与唐某驾车将二包麻黄素载到陆丰市甲西镇一条断桥附近交给被告人范某鑫。被告人范某鑫在该处将二包麻黄碱卖给余某。3.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范某鑫向李某乙购买一包麻黄素(重量25公斤)后,李某乙指使李某沣与唐某驾车将一包麻黄素载到陆丰市甲西镇一条断桥附近地方交给被告人范某鑫。之后,范某鑫将其购买的麻黄素用摩托车载到甲西镇××附近交给余某叫来接货的洪某伟。4.2013年12月28日,范某鑫以同样的方式向李某乙购买二包麻黄素(重量共50公斤)后,李某乙指使李某沣独自驾车将二包麻黄素载到陆丰市甲西镇,按范某鑫的意思,李某沣驾车到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河边附近将二包麻黄素交给范某鑫。然后,被告人范某鑫在该处将二包麻黄素贩卖给余某。
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李某沣、范某鑫、洪某伟明知他人购买制毒原料用于制毒,仍然为他人提供麻黄素,其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对李某沣、范某鑫均判处无期徒刑,洪某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人均不服,于是均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在坚持上述被追诉人犯罪事实成立的基础上,改变了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定性。其认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即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规定的明知他人必须是明知某个特定的“他人”,而并非泛指的“他人”。尽管李某沣、范某鑫、洪某伟供述知道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但其没有将麻黄素卖给直接制毒的特定“他人”。李某沣四次受同案人李某乙的指派从福建省运送麻黄素(150公斤)到陆丰市卖给范某鑫;范某鑫又将所购得麻黄素转卖给余某;洪某伟参与了其中的两次麻黄素(50公斤)交易;三人为牟取非法收入,非法买卖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通过上述案例,值得注意两处问题,一是证据学意义上,对购买制毒物品的下家尚未归案,尚未能查明购买制毒物品用于制毒的情形下,是否还能够直接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帮助犯。二是刑法理论上,对帮助不特定的人犯罪,是否还能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对上述两个问题,实则还是存有较大的争议,但从广东高院的判例上,至少释放了一个关键的信号,假定被追诉人明知不特定他人购买制毒物品用于制毒而仍然出售,因而被诉制造毒品罪的,不妨尝试作轻罪辩护。
来源:微信公众号“毒案辩护何国铭”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