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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办发布《关于防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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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广大企业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制贩、走私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发生,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8月1日向全社会发布《关于防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影响和暴利刺激,国内部分公司和人员因对制毒物品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够,铤而走险非法加工、销售、走私制毒物品、非药用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受到国内执法部门的打击处理或国外执法部门的指控制裁。国家禁毒办此次发布的《通告》共十条,归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规定,以及针对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防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提醒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防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某种非列管物质将被用于非法制造非药用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仍然为其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的,按照制造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四、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之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列明的品种外,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旋光异构体及其盐类。

  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严禁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个人合理自用的药品类复方制剂和高锰酸钾除外。

  六、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47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个人合理自用的药品类复方制剂和高锰酸钾除外。

  七、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非药用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制毒原料或配剂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或者保存上述信息。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离心机、氢气钢瓶等特种设备的,应当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信息,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明知某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制毒物品已在国外被列为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而仍然向该国生产、销售、走私的,将可能面临该国执法部门的刑事指控或制裁。

  十、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或者制毒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现金奖励。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特此通告。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来源:中国禁毒网)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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