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罪轻观点|犯罪嫌疑人以受害者身份报案,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免费 申文波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7,068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近期因处理刑事案件,搁笔很久。恰逢遇到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案件,特写此文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李某和秦某因琐事在微信群对骂,后双方纠集多人约架。在斗殴时,秦某因对方人多势众,便与其他三人驾车逃跑。李某等人驾车追逐、围堵别停秦某车辆,秦某等人撞开车辆,逃至高架桥,求助执勤交警,交警称“事情需要派出所的人处理”。李某等人赶上,对秦某等人实施殴打,后驾车驶离。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秦某等人带走。秦某在二审中称“同乘人员有人报警,但记不清具体是谁。”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应适用何种证据标准;

  2.被告人以「被害人」身份投案,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3.对于「原地等待型」的自首,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报警。

-1-

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应适用何种证据标准

  开宗明义,笔者认为对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应适用证据优势标准,即自由证明标准。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不应苛求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2条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从轻、减轻处罚并没有进行规定。从解释论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对量刑情节应适用自由证明标准。

  2. 从保障人权、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考虑,也应适用自由证明标准。保障人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实践中,诸如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的发现、挖掘,主要来自于两个途径,一是卷宗中发现,二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后由律师自行收集证据。对于前者,虽然卷宗中有相关证据,必要时仍需要补充收集证据。对于后者,当事人被羁押,无法自行取证,律师取证又受到多方面的客观限制,与掌握公权力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享有的取证优势,不具有可比性。所以,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障被告人权益角度考虑,应当适用证据优势规则。

  3.《刑事审判参考》第1035号,总第100集—李梦杰贩卖毒品案中,亦持有此观点。笔者认为在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同案同判”的角度考虑,该裁判要旨应得到尊重。

  4.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也应当适用自由证明原则。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事实认定问题,在自首、立功等事实认定上,应当坚持这一原则。

-2-

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身份投案,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笔者认为,报案系立案不可或缺的程序之一,不是否定自动投案的条件,只要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具体理由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自动投案的动机作出规定,实践中,自首的动机也是多样的,有的是迫于网上追讨的压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害怕被害人家属的报复等等。

  2. 被告人以被害人身份报,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一方面体现了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处理,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节约了司法机关侦破该案的资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自首。具体参见: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翟永林故意伤害案

  3.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即使辩解自己的行为无罪也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该规定也可以推导得出,被告人基于对自身身份的认知偏差而投案,也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3-

对于「原地等待型」的自首,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报警

  明知他人报警包含两种情况:

  1. 明确知道有人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

  2. 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出有人报警;

  针对前一种情形,自不必说应当认定为明知。对于后一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明知,实践中存在争议。《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韩永仁故意伤害案的裁判要旨值得参考,即行为人根据现场情况,有合理依据判断有人及时报案的,属于“明知他人报案”。因该案例已经作了详细说理,本文不再赘述。

(来源:微信公号“深度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申文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申文波
  • 文章6
  • 读者4w
  • 关注6
  • 点赞39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实战第一,案例为王”的理念,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曾在经办的案件中取得撤案、重罪变更为轻罪、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同时总结办案经验,撰写《从89份不起诉书,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11个无罪辨点》《律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必备的20个操作要点》《刑事和解操作指引》《浅谈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五个理解误区》《律师审查言词证据的原则、方法和15个切入点》《浅谈解构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等上百篇刑事实务文章。电话13276900801,欢迎合作交流。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罪轻观点|犯罪嫌疑人以受害者身份报案,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消费:1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3课时/6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罪轻观点|犯罪嫌疑人以受害者身份报案,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消费:1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3课时/6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