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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100条|请注意工伤的重要节点,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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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处处存在法律风险,笔者根据法律法规与实务经验,为大家编写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100条》,从员工的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全方位解析用工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本文为第48条,社会保险。

第48条【社会保险(2)】

本条介绍几个工伤的问题。

四、工伤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案件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认定工伤时直接以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劳动者先确认劳动关系。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务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认完劳动关系后,再继续进行工伤认定。

这时劳动者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过了一年工伤认定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了,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有可能超过一年的时间。劳动者一定要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再中止等待的,即使超过一年也不会有问题。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认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拿到有效裁决或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流程的每一步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就算每一步都得到了确定的结果,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将以上流程全部走完,极端的情况下可能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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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有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吗?

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以上三种情形的,不论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错,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六、因员工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工伤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以上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前提是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呢?比如,因员工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应当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产生是基于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享受这两项待遇的时间节点,不能因为过错免除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无论是劳动合同期满,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见义勇为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声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的规定或裁判口径并非完全一致,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涉及到当地具体政策的请仔细查阅当地规定及当地高院、仲裁委的指导意见等。本公众号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汪正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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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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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劳动用工合规,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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