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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赖利益、预期利益、违约金调整
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就是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没有灵魂的图片。如果合同的顺利履行只能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人品、诚信和抽象的法律规定,不仅将极大削弱合同的约束力,也加大了守约方在诉讼中对损失的证明责任。
如何明确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存在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如何更充分的获得赔偿?
违约损失
损失的定义、违约损失的类型,及违约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继续履行”外,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类型就是赔偿损失。这里涉及到对“损失”的定义。
一、违约损失的类型
1、信赖利益
《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预期利益
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律师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条文,第500条语境下的“损失”与第584条的“损失”并不属于同一内涵。第500条中的“损失”应作限缩解释,仅指缔约过失责任下的“信赖利益损失”,系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被履行而得以支付的履约成本,有时也被称为“实际损失”。如为准备履行交货义务,提前购置货物产生的资金占用成本、为缔结合同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
而,第584条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失,是合同未能充分被履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范围上不仅包括“信赖利益”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后,当事人可以因此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将货物转售可以获得的利润。
二、违约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范围
根据前面的论述,在一般的违约场合下,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1、预期利益的“预见性”
预期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因合同未被履行所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从本质上来看,预期利益损失是一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守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就是一种典型的“预期”的机会成本损失。法院从完全赔偿的角度,将房屋差价损失作为合同“替代履行”,以房屋差价为基础,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后,确定守约方的赔偿金额,防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
2、预期利益的限制
正是因为预期利益属于“间接损失”,本质上是对“机会成本”的赔偿,故应当对“预期利益”的赔偿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漫无边际的扩大。
根据第584条第二款的规定,“预期利益”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种预见,通说认为,只需要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损失的类型”,不需要预见“损失的具体金额”。
3、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
因“预约合同”系为达成本约而制订,虽预约合同系独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亦应被当事人所遵守,但由于本约尚未达成,预期利益并不应受到保护,故违反预约合同,损失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
比较常见的预约合同,为定金合同(不同于定金条款)、合同意向书。
4、预期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兼顾
根据《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22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第591条、第592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可见,对信赖利益与预期利益的赔偿,“兼顾”并不是“合并计算”,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根据损益相抵等,综合衡量。
5、预期利益难以计算时赔偿额的确定
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缺乏证据证明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计算其损失额,也可以选择以守约方为缔约和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加上预期纯利润损失合并计算的预期利益损失为标准,计算其损失额”(《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标准和相关因素》,雷继平,最高法法官)。
这里以纯利润作为赔偿依据,防止了“信赖利益”作为履约成本,在“预期利益”中的重复计算。在主张实际损失时,综合了损失的来源和组成,可以更科学的得出赔偿额度。
案例.(2018)浙06民终1634号 信龙公司与正欣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中, 如出卖人本身系标的物市场中专业的市场交易主体,则其对标的物市场价格的波动属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出卖人不履行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赔偿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下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但需扣除因此而无需支出的成本等费用”。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违约方按照年利率6%支付守约方的违约利润损失”的判项,在综合考虑损益相抵、经营成本等因素后,改判违约方正欣公司赔偿40万元。(绍兴中院 袁小梁法官)
违约金的调整
违约金条款的安排、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如何调整?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损失赔偿方案。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高于法定损失赔偿。违约金的安排,是为了减去守约方关于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但根据第585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主动审查违约损失的类型、组成方式和计算依据,防止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1、违约条款的安排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具体的类型及计算标准)。
2、违约金的调整方式
(1)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3、违约金的举证责任
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0.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2013民申字第1714号 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永生、胡金科及张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主审法官 李玉林 最高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损失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数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调整,法院应否予以同意。
本案中,明利公司与甘永生、 胡金科协商一致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就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问题在赔偿协议中明确:因明利公司过错造成甘永生、胡金科巨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充分、反复核算,明利公司自愿赔偿甘永生、胡金科因此遭受的主要经济损失3250万元。上述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 定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而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甘永生、胡金科提交了拟购房屋附近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证明其购房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除存在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为由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1.拟定违约条款时,应明确违约损失的类型,增加关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差旅费等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的责任条款。
2.在磋商及订立合同时,应对违约可能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进行充分的阐述和释明。
律师tips
1.可以通过在事后与违约方达成损失赔偿方案,明确计算方式,确保违约金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实际损失超过一倍定金赔偿的,应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主张继续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涉及法律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咨询律师。
(来源:微信公号“践行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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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十年民商事诉讼经验。
长期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熟悉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以及企业劳动人事争议的诉讼业务流程及纠纷解决策略,以责任心、耐心和专业、敬业精神,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普遍好评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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