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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分公司负责人不简单,小心以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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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天,一位朋友电话咨询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史律师,我原来是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去年10月份从公司离职了,当时公司承诺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但是到现在,分公司负责人登记的还是我的信息,我催过好几次,可是公司一直拖着没有办理。我会不会有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出现法律纠纷,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谈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各种法律风险,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

对此,在《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挂名需谨慎!》一文中,我们也进行过详细的介绍和梳理。

但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风险却鲜有提及。

那么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到底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

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形式,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却可以对外开展经营。

由于分公司在经济与法律方面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

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而分公司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义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分公司负责人的规制更多地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

第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知,分公司在总公司或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将会面临被列为被执行人的风险。而一旦该分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分公司的负责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第二,税务方面波及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其他公司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察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也就是说,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极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若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分公司被列为非正常户,后续分公司负责人注册的其他公司也会受到牵连,在退税、购买发票、政府项目承接等方面遭受不利待遇。

也就是说,被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与税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02

为防范法律风险,原负责人若已不实际参与分公司的经营,应及时要求公司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

那么如果遭遇咨询案例中的情况,公司迟迟不予变更,负责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负责人。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审判观点:观点一,判决公司变更分公司负责人;观点二,判决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原分公司负责人名称作为分公司负责人;观点三,驳回要求变更负责人的起诉。

史律师更倾向于第一种审判观点。

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影响到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公司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另外,负责人不参与分公司的经营即已失去继续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基础,若不予变更,经营利益由现任实际负责人享有,法律风险却由原负责人承担,明显有悖于《民法典》公平的原则。

来源:微信公众号“史素红公司法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史素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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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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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炜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注于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商事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擅长公司纠纷解决、股权并购、私募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及股权架构设计等案件或项目,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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