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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谈民间借贷的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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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实施后,有不少亲戚朋友咨询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再次进行梳理分析。

  一、《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

  为配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元旦前夕公布了修改后的民间借贷规定等一系列百余部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已与民法典同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共经历了3个版本,分别为2015年版,2020年8月版,2020年12月最新版(即上文提到的最新版,为现行有效版本)。

  前面已推出系列文章,论述2020年8月版对比2015年版有哪些变更。我们再来看看刚刚开始施行的2020年12月最新版对比2020年8月版又有哪些新的变化。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的话,那就是“两个回归”:一个是逾期利率规定的回归;另一个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回归。2020年12月最新版既有配套民法典的缘故,也有及时回应2020年8月版施行后出现新问题的缘故。

  下面我们分别论述“两个回归”。

  1、逾期利率规定的回归

  按2020年8月版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来(同样不能超过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目前为年化15.4%),未约定违约责任则无权要求支付逾期费用。

  而2020年12月最新版规定则回归到2015年版。

  按2020年12月最新版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版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甲于2020年8月20日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乙应于2020年11月19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亦未约定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到期乙未按期还款。

  按2020年8月版规定,甲请求判令乙自2020年11月20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按2020年12月最新版规定,甲请求判令乙自2020年11月2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为年化3.85%)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回归

  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规颁布前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规定来调整。

  按2020年12月最新版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而2020年8月版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如:甲于2020年1月1日向乙出借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乙应于2020年10月31日一次性还清,约定借期内利率为25%,到期乙未按期还款。那么甲起诉的话,可如何主张利息?

  按2020年12月最新版规定,甲可分段主张借期内利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化24%(2015年版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化24%)主张对应借期内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则按年化15.4%主张对应借期内利息(2020年8月版及2020年12月最新版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皆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目前为3.85%×4=15.4%)。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综观《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似乎并未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过约定,但是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的编排体系下,笔者发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共将民事诉讼案由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案由共10个也即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其中,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又分为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共三个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则包含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预约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债务加入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碳汇交易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彩票、奖券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居住权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共69个三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作为四级案由则被编排在了借款合同纠纷项下,作为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看完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民法典没有专章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也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但是既然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固然需要符合《民法典? 合同编》第二章、第十二章有关合同内容的相关规定,故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当出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借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三、《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综观《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尚可讲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划分为三类即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可撤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待定。

  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1、概念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指具备了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民间借贷合同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的。(理论来源:《民法典》2、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签订及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上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规范。(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行为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则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4、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以被监护人财产为标的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8、法人清算期间签订及履行的与清算无关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或(和)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0、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或(和)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

  1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

  1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

  1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

  [10-13理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㈢民间借贷合同可撤销

  1、概念

  所谓民间借贷合同可撤销是指民间借贷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民间借贷合同。可撤销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民间借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2、情形

  ⑴重大误解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⑵欺诈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2、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⑶胁迫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⑷彩礼时显失公平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㈣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待定

  1、概念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2、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⑴一方或多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或(和)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或(和)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⑷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⑸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或(和)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理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四、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的权利。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3、按约定或法定收回借款并收取利息与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权利。

  (二)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五、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㈠权利

  1、提前返还借款的权利。

  2、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的权利。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时的损失赔偿请求权。

  (三)义务

  1、按照约定或法定还本付息的义务。

  2、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3、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的义务。

  4、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的规定,笔者就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总结出如下规则:

  (一)各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标准之一

  1、借款人收到借款。

  2、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3、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4、借款人取得对特定资金账户账户的实际支配权。

  5、出借人(贷款人)实际履行完成出借义务。

  (二)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标准之一

  1、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3、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4、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签订确认书。

  5、当事人一方提交订单成功。

  (三)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标准之一

  1、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3、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4、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签订确认书。

  5、当事人一方提交订单成功。

  (四)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标准之一

  1、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3、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4、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签订确认书。

  5、当事人一方提交订单成功。

  (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标准之一

  1、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3、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4、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签订确认书。

  5、当事人一方提交订单成功。

  (六)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标准之一

  1、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3、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4、民间借贷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签订确认书。

  5、当事人一方提交订单成功。

  以上便是笔者总结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谈民间借贷的基础问题,下一篇笔者将就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视角下谈民间借贷的相邻关系担保的几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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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温显俊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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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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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显俊,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律专业自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云南鑫振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于:法律顾问业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证据调查,犯毒,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培训、劳动用工培训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

  联系人:温显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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