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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离婚案件很简单,请不请律师、请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和请专业离婚律师,结果都一样,没有啥区别。
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遇到不少朋友为了省点律师费而最后在离婚财产处理方面“因小失大”,损失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现实很残酷,只有经历了惨痛的失败,这些朋友才想起律师,尤其是专业婚姻律师的重要。
可是,人不能总是离婚吧!
事实上,一位优秀的婚姻律师在关键时刻可以顶“千军万马”,唇枪舌战、挥洒文字间即可为客户多拿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财产。
专业婚姻律师可以在协议是否有效、财产性质定性、房产处理、银行流水处理、转移财产处理、公司资产处理、调查取证和协商谈判等等方面为客户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以这几方面为视角,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大家推出系列文章,逐一分享我团队(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经办的成功案例。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专业婚姻律师怎么在协议是否有效方面为客户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
NO.1 基本案情
男方和女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一年后喜结连理,双方于2001年在广州市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男方子承父业,从事家族生意。而女方则相夫教子,从生了第一个孩子开始,就辞掉了稳定的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
从女方生下第二个孩子之后,男方的生意越做越大,回家的频率也越来越少。
2018年的某一天,女方无意中翻看男方手机,发现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一张他和一名女子及一个小男孩的合影照片,还有男方和该名女子暧昧的微信聊天记录。
于是女方质问男方,男方承认该名女子是第三者,相片的男孩是他们的私生子。
男方为了挽回家庭,当场向女方道歉并写下《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为:
本人男方某某某(以下简称男方)在婚内出轨,和某某某生下一个私生子,女方某某某(以下简称女方)为了维护家庭完整的考虑,决定不予追究!但以后如果男方再犯,继续和第三者来往,或者有其他婚外情,女方决定离婚,男方要净身出户和放弃所有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在男方再犯时发生法律效力。现有财产包括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房产、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房产及广州市从化某某别墅归女方所有。
协议书为男方手写,双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并写了日期。
之后,男方违背承诺,继续和第三者交往,并生下了第二个私生子。女方于是委托我代理其离婚案。
NO.2 案件难点
该案难点有:一是女方没有签订《协议书》之后男方确凿、有效的婚外情证据;二是该协议书是否有效,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团队几十位成员在讨论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时,各位律师的意见都不相同。主要观点有:(1)有些律师认为这是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在众多的司法实践中不会得到法院支持。(2)有些律师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保证书,只能作为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外情的事实,所以,保证书关于三套房产的约定是无效的。(3)有些律师认为该协议书的财产分割附加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实际上是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协议不生效;(4)有些律师认为,即使是《协议书》后半段约定了三套房产归女方,但该协议又说了要在“男方再犯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内财产协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5)有个别律师和我的观点一致,认为该协议是附条件成就的协议,三套房产归女方的成就条件为“男方再犯(婚外情)”。
NO.3 办案思路
因为在签订《协议书》之后,女方没有男方确凿、有效的婚外情证据,所以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调查男方婚外情的问题。我通过调取男方的微信和支付宝流水,并顺藤摸瓜,最终调查出了男方和第三者在广州某医院生下第二个私生子的新生儿出生记录单、出生证明签发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男方在签订《协议书》后继续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离婚时如何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证据,因为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就不再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我之前的原创文章《离婚纠纷怎么赢,专业律师教你这几招(四):如何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即可调查处对方的婚外情证据》。
解决了《协议书》的成就条件即找到男方再犯婚外情证据的问题,接下来就要面对另一个争议焦点即该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果然庭审中,双方律师关于该协议是否有效,辩论非常激烈。
男方律师的观点针锋相对,考虑文章篇幅,我把其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1)该协议是男方为了维护婚姻稳定而写的保证书,并不是婚内财产协议。
(2)协议很多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要男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是无效的,男方放弃所有孩子的抚养权的条款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是无效的,因此该份协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3)该《协议书》是附加了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是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男方签订该协议是胁迫的,不情愿的,只是考虑为了不想影响孩子和家庭而被迫写的,并且该协议显失公平。协议把双方婚内价值几千万元的三套房产全部约定归女方,如果离婚财产这样分割,意味着男方要净身出户,显然是严重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男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5)《协议书》所涉三套房产已经有两套被女方出售了,并且未经男方同意。女方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受到严罚,所以没有出售的某某房产应归男方所有,男方无需补偿女方。
(6)因为《协议书》中两套房产已出售而不复存在了,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协议书》的签订基础已动摇、丧失,若继续维持协议原有效力必然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所以,该《协议书》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如果你是女方,不请律师,尤其是专业婚姻律师,而由自己来处理这个案件,你可以做到有理有据的反驳男方律师的观点并被法院采信吗?
我估计够呛。
针对男方律师的主要观点,我做了有力的反驳和回应,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1)男、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明确约定若男方再次出轨,则净身出户;后半部分明确约定广州市三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归女方一人所有。后半部分和前半部分用句号隔开,是完全独立的两部分。前半部分可以说是保证书,或者说是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但后半部分则是夫妻财产约定。因为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非常清楚、具体,没有任何文字上的歧义,并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构成要件。因此,该协议后半部分属于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合法、有效。
(2)尽管协议前半部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且孩子抚养权的条款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是无效的,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个协议条款无效不会导致其他条款无效或者整个协议无效,因此,即便是前半部分有争议,甚至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应当影响后半部分的法律效力。
(3)签订该协议双方并不是要离婚,双方也没有协议过离婚之事,而是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不再婚内出轨,重新回归家庭,所以该协议并不是协议离婚未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更加不是离婚协议书。何况该协议分两部分,后半部分和前半部分用句号隔开,是完全独立的两部分。即便是该协议前半部分有争议,也不应当影响完全独立、意思表示明确的后半部分的法律效力。
(4)关于对方抗辩的胁迫问题:当初签订该协议,确实是男方真心忏悔,愿意和外面的第三者断绝婚外情关系,决心回归家庭,最终双方才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任何胁迫的情形。况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男方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受到了胁迫。男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自己手写全部协议书的内容,并在协议上签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对方抗辩显失公平的问题:双方签订《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事实和理由:其一,《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其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或迫于对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而本案双方签订《协议书》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协议是男方亲自手写的,有足够的时间思考,由此可知,男方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完全是在其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起草并签订该协议。其三,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本案中,双方签订该协议并不存在以上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其四,显失公平原则追求的应该是程序公平,而非结果公平。而男方出轨,少分财产,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本来就是公平的。其五,司法实践中,婚内财产协议本来约定的目的就在于财产分配的不均等,如果一律认为显失公平,就等于否认了所有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效力,回到了法定财产制的范畴,那约定财产制就形同虚设。综上,该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5)女方出售《协议书》约定归其所有的两套房产,并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为:其一,当初出售这两套房产是双方一致协商的结果,并不是女方一人处置的。其二,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州三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因此,在此时间之后出售其中两套房产完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出售房产的行为亦可印证《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且女方出售的是《协议书》明确约定归其一人所有的房产。其三,出售房产的时间和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相差比较远,不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期间,而恰恰是双方都想维护家庭、继续婚姻的时期,因此,女方不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故意。其四,男方没有证据证明女方有恶意转移出售房产款项的行为,并且出售房产的款项双方一起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开支。
(6)协议中即使是两套房产出售了,也是双方的自愿处分行为,不具备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的适用条件,同时亦不影响还存在的房产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处理和分割,故不存在“该《协议书》的签订基础已动摇、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7)该协议是附条件成就的协议,所附条件即为“男方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再在婚内出轨”。后经法院调查,男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着稳定的婚外情关系,且在协议签订之后生下私生子,男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因此,该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协议确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在庭审中, 男、女双方律师关于该协议是否有效的辩论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
当然,本案涉及到争议的焦点不仅仅是该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还包括男方婚外情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银行转走的钱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都要争几个孩子的抚养权等等问题。
可以说,这个案件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考验着一个律师背后的法律素养和专业功底。
NO.4 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我的观点,认为该《协议书》是附条件成就的协议,男方在签署该协议之后和婚外异性生育子女,故该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法院判决广州某某房产归女方,女方无需补偿男方。并且,已经出售的两套房产,也无需补偿男方。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
NO.5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通过我的努力,居然帮她争取到了三套房产归她一人所有,一下子多分了几千万财产。
而各位朋友扪心自问,如果这个案件你不请律师,自己去开庭,面对男方律师咄咄逼人、有理有据的反驳,你有能力应付吗?
所以,文章最后,王律师还是要再次告诉朋友们,遇到任何纠纷,找律师,尤其是专业对口的律师,绝对没错。千万不要为了省几个钱,而最后“因小失大”,损失惨重。
就离婚纠纷而言,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了当事人的下半辈子。我们知道,买衣服,选择错误了,可以再买。但离婚纠纷,一旦不选择律师,或者选择不专业的律师,最终败诉了,就不可能从头再来。
今天,精彩的办案故事我讲到这里,欢迎大家关注王律师,下回王律师再给大家分享离婚时有哪些方法多分财产的办案故事。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州律师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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