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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是指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引入了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但决议有效的合理容错机制,即股东请求撤销决议时,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轻微瑕疵,应当是召集程序瑕疵程度的轻微,如召集主体、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等瑕疵并未显著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该等瑕疵不会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文将就涉及“轻微瑕疵”这一条文的案例进行展开分析,归纳整理轻微瑕疵的识别标准。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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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间的瑕疵。未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提前15天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否应予以撤销?
案例1:张承斌、江格林等与武汉市红星化工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2016)鄂01民终3118号】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关于通知时限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对股东会需审议事项进行相应的准备,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但违反会议通知时限这一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撤销。
张承斌、江格林已于股东大会前参加了股东代表会,对股东大会审议内容知晓,虽未提前15天,但张承斌、江格林仍有充足的时间就会议审议内容进行准备。2015年11月21日,全体股东均参加了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表决,张承斌、江格林投的是不同意票,已充分行使了股东权利,通知时限的轻微瑕疵对公司实体决议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从公司治理的经济、效率原则出发不应撤销本次股东会决议。张承斌、江格林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但是,通知时间的瑕疵以未显著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该等瑕疵不会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为判断基准,如果通知时间的瑕疵妨碍了股东正常行使权利,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轻微瑕疵。
案例2: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上诉张春生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6)京01民终5549号】
法院认为,华信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17时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系于2015年7月14日即会议当日15时左右才张贴于张春生办公室门口,华信源公司出示的手机短信显示,通知短信亦是会议当日下午才进行发送,张春生否认收到过会议通知,故华信源公司并未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提前15日向张春生送达股东会会议通知,华信源公司2015年7月14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华信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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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的瑕疵。通知事项不齐全(例如未记载目的、漏掉时间、场所等)也相当于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
案例3:马骏与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8)京0105民初15755号】
法院认为,怡合春天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向马骏发送会议通知,通知内容中仅告知会议涉及的6项审议事项的名称,并未明确告知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其虽于2018年1月24日向马骏发送了6项审议事项的具体文件,但此时距离股东会召开仅有5天时间,在涉及多项议题且内容繁多、复杂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该次股东会在召集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怡合春天公司虽然在2018年1月29日当天仅针对第1项议题进行表决,后5项议题决定延期表决,但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意义之一即为通过股东在会议中的发言、交换意见,使可能与己方意见不同的股东接受其主张或者通过了解其他股东的意见修正己方的主张,进而影响最终的决议内容,因此,延期表决不足以弥补怡合春天公司在股东会召集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因此,怡合春天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属于轻微瑕疵,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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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体的瑕疵,由无召集权人召集
案例4: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瑞智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7)京02民终11932号】
二审法院认为,因华瑞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华瑞公司存在董事会以及监事不能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华瑞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股东贾斌、李成祥通知召集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该召集程序不属于轻微瑕疵,决议应当撤销。金电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华瑞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华瑞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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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材料的瑕疵
股东会选举董事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披露拟选举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内容的,属于轻微瑕疵,不支持撤销决议。
案例5:赵岳星诉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8沪01民终4602号】
月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期间,公司股东临时提出关于选举姚某为月旭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根据月旭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推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至少要包含候选人个人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处罚等内容,但股东大会材料中关于新董事候选人姚某的简历中仅包含了姚某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欠缺其他相关章程规定的材料,赵岳星认为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向法律起诉。
法院认为,月旭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披露姚某简历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会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应属于轻微瑕疵。姚某系上诉人公司副总经理、股东,在该公司任职10余年,故对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抑或是否受到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惩戒,股东均可从公司工商信息或其他公开渠道得知。因此,被上诉人披露的信息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对股东程序权利未造成重大损害,对股东大会决议亦未产生实质影响。
实务分析: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
1、通知义务人
股东会会议包括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者的通知义务人并不完全相同。依照《公司法》第39条之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人为出资最多的股东。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通知时间
根据《公司法》第42条第1款之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主体
《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内容
《公司法》及相关规范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3)公司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5、通知形式
通知的形式包括口头、书面、公告等。
6、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一般存在程序瑕疵。
行使撤销权的股东不能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因为公司决议瑕疵是针对特定股东的,如果该特定股东并未提出异议,其他股东不能代为行使其固有的权利。股东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必须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不能采取通知的方式主张撤销公司决议。
实务指引
为避免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面临决议被起诉撤销的风险,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应注意如下几点:
1、确保充足的会议通知时间
2、切勿遗漏被通知股东
《公司法》要求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一旦遗漏被通知股东,则构成会议召集程序瑕疵。“全体股东”的范畴包括:
(1)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投资人仍具有股东资格,应纳入公司股东范畴,须向其发出会议通知;(2)隐名股东无参会资格,公司并无通知其参会的义务;如其已行使表决权且为公司认可,该表决行为应当有效;(3)对于未登记但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股东,应纳入公司股东范畴,须向其发出会议通知;(4)如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通知该自然人股东的全部继承人参会。
3、选择恰当的会议通知方式
法律虽然没有限制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但通知到每一位股东是召集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践中,较多股东会决议被撤销也因部分股东称“未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未能实际到达参会人,或虽通知到参会人但未能保留相应证据,都可能被撤销决议。因此,建议:
(1)使用EMS邮寄方式送达,并明确标注“股东会会议通知”;(2)事先预留股东联系方式,并经股东本人签字确认,避免无法有效送达情形的发生;(3)电子邮件是有效送达方式之一,可有效避免股东回避签收的情形,可考虑与其他送达方式一并使用;(4)确有必要时,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股东。
4、通知载明会议审议事项
为确保决议效力,在发送相关会议通知时,尽量列明审议事项,以避免决议效力受到质疑。
5、须有合法的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的合法召集人存在法定的“先后顺序”。特别是股东的自行召集,必须以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为“前置”条件,股东未经前置程序即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可能构成非法。
6、须有合法的会议主持人
股东会的会议支持人也存在法定的“先后顺序”。《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主持人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时,方由监事会或监事主持;在监事会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时,方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主持。
7、临时会议召开的特别要点
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上述人员享有的仅是临时会议召开的“提议权”,并非直接召开的权利,其必须先行向享有召集权的机构提出“提议”,而不能径直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也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1/10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进行。
周雪爽律师团队原创
来源:微信公众号“YesMyLaw法律管家”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总支书记,担任徐汇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于股权融资及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事务、公司治理法律服务领域及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领域。
在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带领的律师团队从2004 年开始服务建行、中行、光大、广发等多家商业银行,在帮助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有深厚的互联网行业和企业法律服务背景。曾荣获: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区优秀共产党员、区共青团号号长等 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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