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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关于“期限”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在解决离婚财产纠纷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分情况讨论,千万不能“一刀切”。
01
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两年
这一规定来自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即如果离婚后发现另外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对这一情况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为两年。
这一条规定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运用较多,也导致许多法律工作者产生“惯性思维”,认为涉及离婚后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所以也就出现了故事里的当事人四处碰壁的情景。
在这里我们要进行一个区分,《婚姻法》四十七条讨论的是在离婚一方出于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故事里的女士与丈夫都知道这一房屋的存在,并且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暂时不分割房屋。因此这与《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并不属于同一种情形,当然也就不必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02
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一年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要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必须是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反悔,而且还必须证明订立协议时另一方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人民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请求。这么一看,这个规定也不符合啊,首先我们故事里的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压根就没有提到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又何来的反悔之说呢?其次,这位女士和前夫是双方达成合意暂时不处理这座房子,双方都对这套房子知根知底的,又哪来的欺诈、胁迫情形呢?
这样看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同样不能适用故事中的情形。实践中,离婚协议较难推翻,因为,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和胁迫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03
请求履行协议:三年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是这么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这里应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总则》中三年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根本没有提及涉案房屋的分割,何谈履行问题?所以本案也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到底有无诉讼时效限制?
事实上,本案的情况更加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故事里的涉案房屋因为双方的合意暂不分割,其实就是本条解释所说的“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分割。
那么拷问灵魂的问题来了:这玩意儿有期限吗?
这事情没那么简单,之前也跟不少同行讨论过,他们表示,没有特别规定的话应参照适用一般诉讼时效,那就是3年啊。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
1.支持诉讼时效:哈某某与谌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谌某某、哈某某于2009年9月3日协议离婚,之后哈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哈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时间。”
《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在修改后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已改为“三年”。这一思路其实就是适用了一般法律的规定,支持了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处理这个问题。
2.不支持诉讼时效: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川18民终10号】
“本案中,廖某某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适用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时,实际上是对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配完毕的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配,并不是审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债权请求权能否获得司法权力的保护。并且,本案中廖某某所提出需要进行确认的权利是针对房产,即对特定的物提出分割的诉求,并不受调整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调整。因此,对刘某某原审及二审中行使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两个案例,本人较为赞成第二个案例的观点,理由如下:
法理分析:为什么本条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这里我们要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债权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里的“民事权利”我们一般理解为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一般分为四种: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
如此前提到的请求履行离婚协议,便是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主张分割此前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可以把此权利称之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关于该权利的性质,目前学界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日本学者的观点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求脱离共有关系的物权请求权。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则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并非请求其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同的观点。这些专业名词可能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只需要了解一点:反正它不是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本案的当事人是有权提请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晖律师 LawyerF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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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婚前婚内财富规划与财产安排、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财富传承
【简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主要提供婚姻及继承类民事诉讼,财富传承规划、企业及个人婚姻家事顾问等法律服务。担任广东公共频道《和事佬》节目特聘调解员、新浪财经专栏作者。陈晖律师专长于处理诉前谈判协商、不动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及变更、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纠纷、企业婚姻家事事务(包括企业股东资产隔离和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等)、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服务。担任香港友邦保险、香港保诚保险、中信保诚保险及多家企业的婚姻及财富传承培训讲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客户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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