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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最新参考案例】“九民会纪要”出台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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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的审判思路和法律依据:

审判思路概要:首先,合同效力认定;其次,在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前提下,对合同无效后的民事权益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 合同效力认定:

(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九民会纪要30.2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会纪要30.2条款虽然颁布于《民法典》通过之前,但在民法典施行后继续适用(参阅最高院《民法典总则理解与适用》下卷第774页——笔者注)

二、在依照法律规定,认定涉案系争合同无效后,针对合同无效后的民事权益处理,法院适用了合同法第58条予以认定,合同法第58条在民法典中的表述如下: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此,九民会纪要第32.2条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件名称:杉浦某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杉浦某某系日本国公民,龚某系中国公民。2005年8月23日,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合同载明:龚某持有格尔软件公司的股份88万股,杉浦某某欲认购全部,并认购后委托龚某管理;认购数量为88万股,占股本总额2.52%,认购总金额为3,836,800元;方式为现金转账,于2005年9月3日前支付;龚某对外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杉浦某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并将处分该股份的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杉浦某某;关于股东权益的情况,龚某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杉浦某某,征询其意见并据此处理有关事宜。

2017年格尔软件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某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系争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2018年5月28日,格尔软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用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龚某名下的格尔软件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之后双方对《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杉浦某某请求判令龚某交付格尔软件股份的收益(包括配股、送股所取得的所有股票收益)或者按照格尔软件股份市值返还投资款,赔偿2017年红利损失以及因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0元。龚某认为杉浦某某作为外国人不得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故系争《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系争股份应归龚某所有,同意向杉浦某某返还已支付的认购款3,836,8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龚某支付杉浦某某2017年现金红利的70%,并与杉浦某某协商出售格尔软件公司股票,就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杉浦某某投资款,超出部分的70%支付杉浦某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外国人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涉及金融市场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围绕证券市场公共秩序认定和股份代持无效后收益分配原则,明确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股权代持产生的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并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进行分配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投资收益因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而难以固定的问题,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体现了司法在个案中平衡保护投资权益与我国金融市场公共秩序的立场,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该案入选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觀思”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正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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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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