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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4年6月12日,杨某请王某帮他向肖某要债,后二人找到肖某并将其带到某县宾馆限制人身自由6个小时,期间一直向肖某催要欠款,但肖某称没钱还。后杨某外出买饭,让王某看住肖某,但不能打人。杨某回来时发现王某在殴打肖某,连忙制止。肖某被打后,承诺再过一个星期还钱,于是杨某让肖某离开。
分歧意见
王某的殴打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和王某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虽然拘禁时间只有6个小时,但王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杨某与王某属于共同犯罪,杨某应对王某的殴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杨某的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本案中虽然杨某与王某是共同犯罪,但杨某主张以非暴力手段进行拘禁,所以王某的殴打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杨某不应对王某的殴打行为承担责任,故杨某的拘禁行为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理探析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某个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主张非暴力方式拘禁,而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那么,对犯罪手段认识不一致,是否属于实行过限中“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呢?在这里,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超出”。
对于“超出”的界定,理论界有四种观点:
第一,未经同意说。该观点认为,当两人合谋实施某一犯罪时,彼此要对为促成这一犯罪的行为负责,包括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但是,如果其中一人的行为超出了另一人同意的范围,另一人不能对这种未经他同意的行为负责。
第二、预谋范围逾越说。该观点认为实行过限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预谋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三、未预见说。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范围仅限于行为人能够预见的范围内,只要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而发生的结果只要不超过行为人能预见的范围的,仍成立共犯。换言之,共犯者实施了其他共犯者未曾预见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过限。
第四、实质改变说。该观点认为如果部分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事前或者事中所预谋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犯罪性质等因素做了实质性的改变,那么该行为就是过限行为,由该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各有利弊。“未经同意说”不考量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仅以共同犯罪人是否同意作为衡量标准,主观性太强。“预谋范围逾越说”只是用“逾越预谋范围”来解释“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二者只是进行了同义替换,没有提出实质标准。
“未预见说”以各个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预见”与否来界定实行过限是否成立,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和“未经同意说”一样,带有过强的主观色彩,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实质改变说”虽然操作性最强,但仅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出发,忽略了其他共犯的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志。
笔者认为界定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该对行为者的行为实质和其他人的主观认识、主观意志进行综合评价,将“实质改变说”、“未预见说”、“未经同意说”结合起来,形成一种递进式的衡量标准(如图1)。
即先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对共同犯罪中所预谋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犯罪性质等因素作了实质的改变,如果仅是在行为强度、犯罪工具等方面改变了意图,则不构成实质性改变,仍涵盖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之内。在确定有了实质改变的基础上,再看其他犯罪者对该行为是否能够预见,如果不能,则构成实行过限。如果可以预见,则看其他人对该行为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则构成实行过限。
(二)本案分析
首先,王某的殴打行为是对犯罪手段的实质性改变。虽然杨某和王某达成了以拘禁手段达到索债目的的共识,但是,杨某主张的是采用非暴力手段拘禁,而王某的殴打行为属于暴力手段,两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本质的区别。另外,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和从重情节来看,殴打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行为,而且不受拘禁时间限制即可构罪,说明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殴打的行为手段也与其他手段有实质区别。因此,王某的殴打行为是对两人犯罪手段的实质性改变。
其次,虽然杨某预见到了可能会出现殴打行为,但从一开始就明确反对。从杨某离开前对王某的交待和回来后制止王某殴打的行为可以看出,尽管杨某离开时预见到会有殴打行为,仍然明确反对并制止。故杨某不应对他人实施的自己不同意的且有实质改变的犯罪手段承担责任,王某的殴打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王某应对非法拘禁罪承担刑事责任,杨某的拘禁行为未达到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要求,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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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昆明)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刑事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原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长、二级检察官,2020年加入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个人荣誉:曾获全市十佳政法干警称号、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检察机关演讲比赛一等奖、全省公诉人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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