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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财产关系与非法占用目的理解侵占股权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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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股东私自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把另一股东股权变更为自己持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争议。当然,也有人提出盗窃罪、诈骗罪的观点,笔者在此不去评价,主要的争议还是职务侵占罪。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争议是对公安部经侦局的观点的理解。

  2005年6月24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的《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采用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可见,公安部经侦局的意见是侵占股权的行为能够成立职务侵占罪。这一文件虽然只是公安部下面一个部门的意见,但一旦成为规范性文件,便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仅谈这只是公安部的一个叫做经侦局的部门的意见,不能代表公安部的意见,更不是最高法、最高检的意见,那是不够的。而且,不少法院就直接原因这一规定。要看到,正是这种意见,恰恰是法律之外最重要的补充性意见。

  那么,公安部经侦局的这一意见,就能一刀切地定职务侵占罪,就能够消除纷争吗?肯定不能。尽管有这一意见,但是,定罪,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其实,站在事后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想侵占公司财产,不去侵占公司所有的具体财产,反而通过工商变更其他股东的股权,让自己取代其他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或大股东,这是最愚蠢的想法和行为。公司和股东具有不同的人格,财产各自独立。成为公司股东,不代表他就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不能一刀切地认为,私自把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东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了,就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安部经侦局的意见完全没有道理呢?也不尽然。

  这一意见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侵占股权案例,法院就是以被告人没有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宣告无罪。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艾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艾某某具有将浙宁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由此,私自变更股权的登记,不能立刻得出职务侵占罪的结论。行为人想要侵占他人财产,仅仅占有股权是不够的,必定进一步会控制公司的表决权,侵占公司本应属于原股东的利益,导致原股东失去利益,从这个意义来看,公司的财产虽然没有转移,但内部关系的变化,导致公司财产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这就存在职务侵占罪的适用空间。

  如何理解财产关系的变化?从财产关系看,《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出资后,失去股本的所有权,得到股权,公司虽然有财产独立性,但也要保障股权的行使。当然,股权与公司的财产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直接等同,股权也不直接对应公司的财产。单纯占有股权,与占有公司财产,是有区别的。但是,公司不能脱离股权而存在。股东通过股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权利。一旦这种股权背后所代表的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被其他人褫夺,那么这些权利所代表的财产必定会被侵占。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保护公司财产利益,最终目的是保护其他股东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侵占股权后,还要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导致股东的权利受损,公司的财产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否则,实际出资人将名义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了,恐怕没有人敢搞股权代持协议了。

  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要件是极其重要的。似乎司法实践认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定要求存在相应的侵占客观行为。在股权侵占案例中,如果工商变更股东登记没有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行为人也没有侵占其他股东财物的目的和行为,比如行为人本身就实际控制公司财产,那么,因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用目的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变更股东登记,或许是出自其他目的,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手段或民事手段即可解决。

(来源:微信公号“黎智鹏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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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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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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